三湘都市报 2026-01-13 18:15:17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13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孙红梅)一家贸易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未经授权使用了与某字体公司设计的“卡”“美”“纳”三个美术字相同的字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1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例,经过调解,被告公司当场完成转账,原告公司随即撤诉,实现了“案结事了”。
经法院调解后,原被告达成和解。(通讯员供图)
纠纷源于“卡”“美”“纳”三个美术字。原告为一家字体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字库,曾荣获多项国家级奖项,并被认定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2025年底,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某贸易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与其设计的“卡”“美”“纳”美术字高度相似的字体,侵犯了字体公司对该美术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与发行权,遂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接受法院委托后,调解员杨昌元首先向字体公司了解相关权利依据,公司出示了涉案美术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随后,杨昌元联系贸易公司代表。对方坦言:“我们是在网上看到这几个字很有特色,就用在产品包装上了,没想到这会侵权。”该贸易公司代表承诺,今后不再使用涉案美术字。
在杨昌元的调解下,经过多次沟通,原被告双方于1月6日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字体公司设计的“卡”“美”“纳”美术字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字体公司放弃其他索赔请求,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此后互不追究。协议签订后,贸易公司代表当场通过微信向字体公司代表转账2000元,字体公司代表也随即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这起涉企知识产权赔偿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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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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