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尾款悄悄涨价!消费者遭“背刺”,法官提醒——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11-04 19:29:42

一网友近日在社交平台吐槽称,某电商平台“双11”预售的羽绒服尾款金额悄然上涨,最终不得不选择退款重拍。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一些消费者反映,支付定金后遭遇尾款上涨、预售比现货更贵的怪象。“双11”将至,各种购物软件充斥着“全年最优惠”之类的宣传,然而部分商家或抬高价格牟利,或在尾款支付环节涨价,各种价格乱象让消费者蒙圈。那么,消费者权益该如何维护呢?

“双11”期间,商家以“预售”“定金”“红包”等形式吸引消费者,其宣传的优惠预售价若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价格承诺,在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双方便形成了合同关系。商家在消费者支付尾款阶段如单方面涨价,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其价格承诺,构成违约。若该行为也符合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属于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商家不得具有价格欺诈行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提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价格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商家不应单方面提高尾款金额。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要求商家按原约定价格收取尾款,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那么,商家在尾款支付环节涨价,是否构成违约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在消费者与商家达成的定金合同中,消费者有支付尾款的义务,而商家有以其所承诺的预售优惠提供商品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在网购时,在支付定金前需要签署预售协议,双方的预售合同一旦成立,商家和消费者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消费者未按时支付尾款,属于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付尾款后若退款则定金可退)。如果商家取消或调整所承诺的预售优惠,导致尾款金额上涨,单方面变更价格,属于商家违约,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并补偿与定金同等金额的价款(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商家在尾款环节涨价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其在预售阶段是否对尾款金额作出明确承诺。法官介绍,若商家在预售页面、活动规则或与消费者的沟通中,明确表示尾款为某固定金额,而消费者在支付时发现高于商家承诺的,且商家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则该行为可能构成价格欺诈。若商家在预售期间先以明确的低价尾款吸引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在支付尾款阶段擅自提价,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我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消费者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的规定,要求商家增加赔偿金额,退一赔三。

责编:沙兆华

一审:姚懿轩

二审:唐能

三审:文凤雏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