虢灿 三湘都市报 2025-10-27 18:14:21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徐雅玲 曾郁涵
花了2.78万元入住月子中心,宝宝呛奶窒息,月嫂拍背无果竟找不到人帮忙,宝妈只得凌晨自己驾车带着月嫂和宝宝去医院。事后月子中心以“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担责,宝妈愤而起诉。
10月27日,记者从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宝宝呛奶引发肺炎,月子中心拒绝担责
2024年3月6日,预产期将近的王佳(化名)挑选了一家湘潭的月子中心,花了2.78万元与月子中心所属母婴护理公司签订了《产后母婴照护委托协议》,预定了28天入住服务。协议特别约定,产妇及其宝宝出现任何病症(如呛奶等)或因自身原因受损等,公司均不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3月19日,王佳顺利生下宝宝,3月24日入住月子中心。但4月1日凌晨意外发生,宝宝喝奶后因呛奶窒息,月嫂进行拍背等紧急处置后,情况仍未缓解。由于无法联系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情急之下,王佳只得自行驾车,在月嫂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急诊。宝宝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并立即接受了拍背、吸痰、吸氧等抢救措施,随后入住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进行治疗。几天后宝宝痊愈出院,共产生医疗费用3000余元。
事后王佳找到月子中心,对方却称呛奶是新生儿难以避免的偶发事件,且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此类生理性风险由客户自行负责,公司已尽到告知和及时救助义务。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佳将某母婴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月子中心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母婴服务公司是一家从事母婴护理的专业机构,王佳基于对其专业性的合理信赖,支付高昂的服务费入住并将新生儿交由其看护。新生儿是需要高度生存依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给予特别细致的照顾与护理。根据《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针对具有特殊依赖性的服务对象,应当尽到更加妥善的注意义务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宝宝因呛奶窒息,母婴服务公司聘请的月嫂没有及时发现,呛奶事件发生后,公司人员未能及时出现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救治,致使王佳自行驱车带宝宝就医。在宝宝入住医院NICU期间,均由王佳自行前往医院提供住院所需生活用品。因此,宝宝急诊和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是某母婴服务公司未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产后母婴照护委托协议》约定“王佳及其宝宝出现的任何病症、因自身原因受损等,月子中心均不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属于某母婴服务公司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且宝宝住院期间未接受月子中心的看护服务,护理费用应予以减免。
法院据此判决认定某母婴护理公司以格式条款规避其核心护理责任的行为无效,需一次性退还王佳服务费6750元,并支付医药费损失3000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母婴服务公司在合同中设定格式条款,免除其因新生儿呛奶这一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全部责任,是将自身应尽的基本职责通过“免责声明”转嫁给消费者的情形,属于无效条款。对于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消费者支付高昂费用是基于对其专业能力的信赖。因此,法律要求其必须履行与专业水准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这意味着,服务机构不能通过一纸格式条款,来预先免除其因未提供专业、安全的核心服务而导致消费者受损的责任。
法官提醒所有经营者,特别是教育培训、医疗护理、养老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免责条款”绝非“免死金牌”。诚信经营、勤勉尽责才是立身之本。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阅条款,当遇到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时,要勇于依法维权。
责编: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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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张军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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