虢灿 三湘都市报 2025-10-16 17:26:32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6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熊石瑶 刘旭东)未牵绳的狗突然冲上路面,吓得骑电动车的周女士在惊慌之下发生侧翻,姐妹两人受伤。对此,肇事犬只的主人却称,两人是因未戴头盔摔伤。周女士姐妹俩把犬主起诉到了法院索赔。
10月16日,益阳沅江市人民法院通报该案,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8万余元。
未牵绳犬只冲上路面,吓翻电动车
周女士骑电动车搭乘妹妹出门,经过村民刘某家门前时,刘某家养的狗突然从家中冲向路面,对行驶中的电动车进行追赶、扑咬。
突如其来的危险让姐妹俩瞬间慌了神,为了躲开狗的撕咬,周女士慌乱中操控电动车躲避时,车身瞬间失去平衡,重重侧翻在路边。两人摔在地上后,周女士身上多处被擦伤,妹妹更是疼得无法起身,送医后被诊断为肋骨骨折。
周女士姐妹随后找到刘某,刘某认为,周女士骑车违法载人、不戴头盔才导致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姐妹俩将刘某诉至沅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犬主全额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存在明显过错,他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拴绳,也无人在场看管,致使犬只能够随意窜至公共道路追赶他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饲养动物致害,并非只有“直接撕咬”一种情形,动物具有危险性,其追赶、吠叫等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导致损害发生。
本案中,周氏姐妹因躲避犬只追赶而摔伤,犬只的追赶行为与摔伤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刘某辩称周氏姐妹所驾驶的电动车,不能载人、未戴头盔、危险骑行、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但周氏姐妹载人行驶、未戴安全头盔与刘某饲养犬只追赶骑行人导致受伤并无必然关联性。且刘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氏姐妹有主动挑衅、攻击犬只或其他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行为。因此,周氏姐妹正常骑电动车通过公共道路,遇犬只追赶采取避让行为,属于本能反应,不构成法律上的“故意”。
综上,法院认定饲养人刘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判决刘某赔偿周氏姐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官说法:“拴狗绳”是法律义务
法官介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饲养人自身有无过错,原则上都应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极其严格,仅限于“被侵权人故意”等情况。
法官提醒,“拴狗绳”不仅是道德文明要求,更是明确的法律义务。切勿抱有“我的狗不咬人”“没咬到就不算伤人”等侥幸心理。一次疏忽,可能带来人身伤害和经济赔偿的双重后果。如遇类似侵害,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寻找证人)、及时就医并保留所有票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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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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