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检察引导侦查夯实证据 全部追回被盗金额

  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5-10-16 16:45:19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周欢“感谢检察官查清真相,让盗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1015日上午,衡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分销商张某和陈某将“执法如山扬正气,秉公办案暖民心”的锦旗送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表示感谢。二年多前,张某、陈某二人经营的店铺曾被人秘密转移价值十万余元的商品。如今案件顺利办结,了却了他们的一桩心事。

20223月至20247月,杨某某利用张某、陈某二人雇佣其驾驶货车在衡阳周边县城配送商品的便利,多次盗窃车厢内的物资,而后低价售卖获取非法利润。20247月,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接到被害企业报案后,经过初查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某立案侦查,并于202410月将该案移送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受害企业多次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称杨某某盗窃金额远不止已核查的6000余元,请求检察机关查明案情真相,让杨某某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由于杨某某系监守自盗,盗窃跨时长、次数多,盗窃金额较难认定。为了全面查明案情,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多次沟通,确定了全面梳理杨某某银行流水、微信账单的办案思路。通过梳理发现,杨某某微信账单明细存在多笔可疑收款资金,这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这些可疑资金是否系杨某某销赃的赃款?可否通过付款方寻找突破口?带着疑惑,承办检察官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继续侦查,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发现和检察官的预判一致。

通过引导侦查夯实证据链条后,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认定杨某某盗窃商品的金额为10万余元。2025120日,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某依法提起公诉。423日,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杨某某的盗窃数额巨大,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杨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8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应挖掘所有犯罪事实,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依法惩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检察官说,“帮助被害企业伸张正义,保障群众财产安全,是检察官的使命与担当。”

一面鲜红的锦旗,既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也是检察机关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体现。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自行补充侦查与引导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厘清案件全部事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下一步,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组稿: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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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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