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5 14:59:0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 王薇 通讯员 周泽荣)电梯噪音长期滋扰引发居住健康危机,维权遇阻,开发商质疑检测标准,物业声称已尽责,这份“安静权”如何守护?
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梯噪声污染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小区15栋3002号房屋。2020年房屋交付,同年6月,黄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及管理规约。
入住后,黄某发现相邻电梯运行时噪声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客厅及卧室内噪声污染尤为明显,夜间更加突出,导致其与家人无法正常休息和睡眠,居住质量严重下降。黄某随后与同栋其他住户组建“15栋电梯运行噪音群”共同商讨维权事宜。接到投诉后,房地产公司虽委托环保科技公司出具《电梯噪声治理设计方案》,但未实际落实治理。
长期噪声干扰使黄某身心健康受损,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2025年1月,黄某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中心对卧室进行噪声检测,结果证实电梯运行噪声超标。为维护自身权益,黄某将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屋及电梯设备交付时质量合格,不存在噪声超标;黄某单方委托的检测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不合理,且噪声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物业公司则主张已尽电梯检修维护义务,噪声非因维护不力所致,拒绝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黄某提供的《检测报告》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载明了检测时间、设备及数据,虽系单方委托,但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未提出反证或申请复检,故报告可作为认定依据。检测结果显示,夜间电梯运行时黄某住宅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限值。黄某提交的病历表明其因睡眠问题确诊抑郁,法院认为,尽管抑郁成因复杂,但结合噪声持续时长与居住环境,可以认定噪声污染与其健康损害具有一定关联。
根据住建部2022年《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规定,“电梯井道、机房不应贴邻卧室,或设置有满足隔声和减振要求的措施”。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有责任确保电梯井设计不对住户产生噪声污染。其违反设计规范,将电梯井与卧室紧邻布置且未采取必要降噪措施,开发建设阶段存在设计缺陷与不作为,是噪声污染的根本原因。此外,房地产公司2022年获悉噪声问题并取得治理方案后,未及时整改,直至诉讼前才完成治理,对噪声持续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依协议负有电梯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尽管其声称已履行沟通、协调调试和配合整改义务,但噪声问题自2021年业主反馈后长期未解决,表明维护效果未达合理标准,对污染延续存在过失。但因噪声根源属房屋结构及电梯安装问题,超出日常维护范围,故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截止至诉讼日,房地产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完成降噪整改,法院实地勘察时,在黄某与电梯相邻的房屋内,未明显感受到电梯运行产生的噪声干扰,黄某亦认可"整改后声音比以前小一点",说明现有整改措施已对涉案电梯噪声污染起到有效缓解作用,侵权行为的影响得到显著控制。
法院综合考虑噪声污染持续时间、治理效果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黄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黄某支出的鉴定费4300元是查明噪声污染事实的必要合理费用,属于直接维权损失,应由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按责任比例分担。
综上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黄某支付精神抚慰金,鉴定费5040元,物业公司向黄某支付精神抚慰金,鉴定费1260元。现该案判决已依法生效。
法官说法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案中,黄某自2021年入住后持续受噪声困扰,通过微信群聊长期与两公司沟通维权,相邻业主(如2802室)亦存在同类投诉,足以说明噪声已超出普通居民可容忍的合理范围,对黄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实质性妨碍。在当前对住宅内电梯产生噪声缺乏明确评价标准的情况下,《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针对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产生的问题规定了详细评定指标,适合作为住宅电梯噪声的检测依据。
“安宁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发商在设计、建设阶段即应预见并规避噪声风险,物业公司也须积极履行维护协调职责,不能推诿拖延,在提供住宅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声环境质量,切实落实降噪防噪责任,共同营造宁静、健康的居住环境。
组稿:刘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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