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规 新湖南客户端 2025-10-15 19:37:24
三湘都市报记者 杨洁规
当市政路灯的公共电流被转供至商业充电站,一场持续4年的“电力寄生”行为在株洲玉龙路悄然上演。
今年8月底,这条道路近一公里的路灯和交通信号灯集体“失明”,揭开了某充电站违规使用市政电力的内幕。随着《临时用电三方协议》的曝光,这场看似“便利企业”的操作背后,不仅牵出13万元欠缴电费与7万多元违约罚款,更将城市公共设施管理中的权责模糊、监管失位与制度漏洞推上舆论风口。
截至发稿,尽管路灯已恢复照明,但关于违约责任认定与经济损失分担的争议尚在继续,这场由“蹭电”引发的城市治理拷问远未落幕。
路灯“失明”,充电站“蹭电”浮出水面
8月底,株洲市玉龙路2号路灯箱式变电站突发故障,致使该路段近一公里范围的路灯和交通信号灯全部熄灭,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夜间出行安全。
故障发生后,株洲市石峰区城市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石峰城管”)迅速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排查。一番细致检查,他们发现路灯箱式变电站内竟存在非法接入的受电装置。
供电部门进一步核查,发现电力线路被接到了附近的一处充电站,该充电站的运营单位是湖南庞大贝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贝宁”)。
10月9日,记者实地走访该充电站,只见站内共有5个充电桩(2个快充桩、3个慢充桩),已暂停使用。
充电站。杨洁规摄
“特殊”协议:便利背后的违规疑云
充电站为何敢如此明目张胆地在路灯箱式变电站里“蹭电”?一份《临时用电三方协议》成为解开谜团的关键。
在当地相关部门协调此事过程中,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在原云龙示范区基础上挂牌运行)开发建设局工作人员出示了这份协议。
协议由三方签订:供电方为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因区划调整,该机构职能移交至石峰城管)、维护方是湖南东方稀土光能有限公司、用电方为庞大贝宁。
临时用电协议。杨洁规摄
协议明确,供电方同意从箱式变压器出线路给用电方受电装置供电,电费按每千瓦时1元的价格定期结算,有效期限自2021年9月24日至2023年12月30日。
“我们也是这次路灯停了后,才知道有这个协议的!”石峰城管工作人员郭辉无奈解释。2023年7月,他们从原云龙示范区城管局接手玉龙路路段路灯及相关用电设备时,对方并未告知相关协议及情况,直到路灯停摆才得知。
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工作人员称,签订协议的出发点是为企业提供便利,并非为了盈利。但他也承认,移交过程中存在疏忽,忘记告知石峰城管《协议》一事,“当时负责这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有的离职,有的调走了。”同时,他也指出石峰城管也存在巡查不到位的问题。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云龙供电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按照供电合同约定,用电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力。而且,市政用电和充电站在电价上也有显著差异,这种“蹭电”行为无疑是对公共资源的侵占。
损失谁担?责任界定陷入僵局
这份“特殊”用电协议所带来的影响远不止路灯“失明”。
经调查,该充电站自签订协议以来,共欠缴电费13万余元。9月初,供电公司以私自转接路灯箱式变电站电为由,要求用电协议中的供电方缴纳违约使用电费70500元。另外,路灯箱式变电站故障维修还需要两三万元。
供电公司开具的违约用电通知单。杨洁规摄
庞大贝宁充电站项目负责人聂超表示,《协议》是由公司前员工签订的,他们对具体情况不清楚,不过他们愿意补缴欠缴的电费。但对于“罚款”和维修费用,他认为有待协商,“在用电这件事情上,对方(协议中的供电方)是有盈利的,肯定不能全部由我们承担,要坐下来协商。”
而石峰城管工作人员郭辉则坚持认为,违约用电造成的损失和路灯箱式变电站的维修费用应由庞大贝宁承担。
截至记者发稿时,经过多方协调,玉龙路上的路灯、交通信号灯已恢复供电,但违约用电损失与路灯箱式变电站的维修费用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这场因“蹭电”引发的风波,何时才能画上句号,公共资源的安全与管理又该如何保障,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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