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4 11:20:5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杨燕如)车辆在夜晚不慎冲进鱼塘导致鱼群大量死亡,损失惨重的鱼塘主该找谁赔偿,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究竟谁来“买单”?近日,新晃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三方共同担责。
2024年10月27日晚,庄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新晃县某镇一钓鱼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入鱼塘。事故导致车内机油、汽油等有害物质泄漏,鱼塘水质受到污染,鱼群大量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鱼塘主刘某申请损失鉴定。鉴定报告显示,鱼塘总损失为108528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用为5675.67元,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用为44800元,鱼获损失28955.95元,停业损失补偿为25872元,租金损失为3224元。另,刘某垫付鉴定费用15000元,打捞鱼尸费用1200元。
经查,事故车辆登记在罗某名下,车辆系罗某借给庄某驾驶,庄某具有驾驶小型汽车资质。该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乙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及“停业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相关条款已加粗、加黑提示,车主罗某已签字确认。
关于车辆漏油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污染”的问题。乙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漏油造成的污染属于免责范围。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将“污染”与战争、核辐射等重大灾难性事件并列,通常应指难以人为控制的重大污染。本案中车辆事故导致的普通油料泄漏,其性质与程度远未达到前述标准。上述条款系乙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乙保险公司)的解释,即本案的油污泄漏不属于乙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关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认定问题。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引发的可得利益丧失或费用的增加。本案中,属于直接损失的为:1.污水处理费用5675.67元;2.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用44800元;3.鱼获损失28955.95元;4.打捞鱼尸及处理费用1200元,以上共计80631.62元。属于间接损失的为:1.停业损失补偿25872元;2.租金损失3224元,以上共计29096元。以上直接损失属于乙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而以上间接损失,乙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车主罗某与乙保险公司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一、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财产损失2000元;二、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直接损失80631.62元;三、驾驶员庄某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709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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