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项目有结余也需公开处理情况,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公布

  三湘都市报   2025-10-13 17:40:1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3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要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10月13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慈善总会、市慈善志愿者协会到江永开展助学金发放活动。(通讯员供图)

《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信息,包括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公开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公开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5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办法》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30日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办法》还明确了主要捐赠人、重大慈善项目的范围,并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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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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