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遵辉,刘颖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9-26 21:27:2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覃遵辉 刘颖
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覃某某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错误适用了标准,导致赔偿主张面临法律障碍。最终,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争议焦点:鉴定标准张冠李戴
原告覃某某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随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并据此向被告李某某提出较高数额的伤残赔偿金请求。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方律师明确指出:此案属于侵权类纠纷中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标准)。法院审查后确认,工伤标准与人身损害标准分属不同法律领域,伤残认定尺度与赔偿逻辑差异显著,覃某某提交的鉴定意见确实存在鉴定标准适用错误的问题。
为准确认定覃某某的伤残情况,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因现有鉴定意见存在标准适用错误,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李某某表示同意重新鉴定,但覃某某却明确拒绝申请。
调解破局:释法明理促和解
面对覃某某拒绝重新鉴定可能导致的案件僵局,承办法官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着重开展调解工作。法官向覃某某作出详细解释:其基于错误适用工伤标准提出的赔偿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即便案件进入后续诉讼程序,依据该标准提出的伤残赔偿请求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法官也向李某某释明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合理赔偿责任范围。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及第三人张某某分期赔偿覃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8万元。覃某某则自愿放弃基于错误工伤鉴定标准提出的伤残赔偿金主张。案件得以高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院提示:选对标准是关键
永定区法院借此案提醒广大公众:劳动关系中的工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提供劳务受害、交通事故等侵权类纠纷,则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类标准适用范围截然不同,两者不可混淆。
人身损害维权需以法律规定为基础,选对鉴定标准是保障权益的前提。错用标准、拒绝合理鉴定程序,不仅无法实现诉求,还可能增加维权成本。遇到鉴定争议时,建议主动配合法院释明,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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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宁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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