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雇人盗伐同样犯罪,湘潭县一男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5-09-26 17:40:2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彭孟强)绿水青山不容侵犯,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即便因身体原因未亲手砍伐一棵树,只要参与组织、出资雇佣,照样构成盗伐林木罪。近日,湘潭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联合石鼓派出所,成功侦破一起盗伐林木案件。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砍伐林木并出售牟利,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59月,湘潭县林业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一条涉嫌盗伐林木案件线索。经初查,57岁的石鼓镇居民朱某某在20258月期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经山主同意,擅自组织人员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

尽管朱某某因身体原因未直接参与砍伐,但其通过出资雇佣多名伐木工完成盗伐活动,并将所伐林木出售牟利,已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为不亲自砍伐就能逃避法律制裁,这种侥幸心理最终害了自己。”办案民警介绍,朱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1. 林木采伐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任何未经许可的采伐行为均属违法;

2. 不直接参与砍伐不是“护身符”,组织、策划、出资雇佣他人实施盗伐同样构成共同犯罪;

3. 珍惜生态环境资源,自觉保护绿水青山,切勿以身试法。

组稿:马志军

责编: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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