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6 15:19:1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 熊容容 通讯员 戴宏军 蒋小琴)电动自行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他人受伤、车辆受损,侵权人需要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吗?请看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此案的。
2024年3月26日,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武冈市资云村往沙子江方向行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姜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姜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花费医疗费6540.11元,姜某花费医疗费232319.19元。经鉴定,姜某事故发生时左侧肢体瘫痪构成7级伤残、开颅手术后构成10级伤残。
因姜某与李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姜某遂向武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优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共1004083元。
法院审理期间,李某提起反诉,要求姜某赔偿各项损失6828.71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姜某与李某的损失如何确定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机动车定义,也未列入国家机动车管理目录,不具有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同时,电动自行车目前在现实中无法投保交强险,属客观不能,不具有可责难性,故姜某要求李某优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姜某损失共计1004497.79元,李某损失共计10601.31元。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各方原因力大小,对于姜某的损失,法院酌定由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李某赔偿姜某703148.45元;同理对于李某的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姜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姜某赔偿李某3180.39元。
综上,李某与姜某的损失互抵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姜某损失共计699968.06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主观拒不投保,是指投保义务人明知有投保义务,却故意不履行,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客观无法投保,是指投保义务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不投保,而是由于保险市场不接受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投保,不具有可责难性,一般不承担额外的加重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轻便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普通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依法应当购买交强险。电动自行车因客观原因无法购买交强险的,可根据自身需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更要严格按照标准生产,杜绝超标车辆流入市场。保险公司也可针对电动车的特点,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满足电动车车主的保险需求。
交通安全无小事,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可能牵动着一个甚至多个家庭的幸福。不论是驾驶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别让侥幸成隐患,莫让疏忽酿悲剧。
责编: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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