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通报的2起MCN机构涉税违法和1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查处细节来了!

  国家税务总局   2025-09-19 12:26:00

9月19日,河北保定、湖南长沙、辽宁沈阳等地税务部门曝光2起MCN机构涉税违法和1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

网络直播公司(MCN机构)的偷税“生意经”

——揭秘河北楚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河北楚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主播管理机构,即MCN机构)涉税违法案件。经查,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多列成本,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261.51万元。该公司还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旗下主播发放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9.7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10.0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行为处以罚款215.8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辅导督促相关主播更正申报和补缴税费款及滞纳金。对该公司涉嫌接受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税务部门已移送公安机关。

旗下170名主播的MCN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居然为0

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机关线索,结合税收大数据综合分析发现,河北楚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三年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0元。

作为一家与某主流直播平台签约的MCN机构,居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合常理。

检查人员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经过实地走访发现,该MCN机构通过与旗下主播分成粉丝打赏获取收益,旗下常驻主播约170人,同时还有部分短暂直播的临时主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要求,MCN机构应该依法依规为旗下主播扣缴税款,若MCN机构与旗下主播建立劳动关系,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等费用,那么主播就是MCN机构的员工,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若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签订临时劳务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等费用,主播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合作,按次或按项目结算劳务报酬所得,那么MCN机构应为主播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次年,主播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带着疑惑,检查人员分析了该MCN机构主动申报的数据和增值税进项发票,发现其近三年申报收入合计1.6亿元,但平均每年工资支出仅为72万元。既然该MCN机构的工资支出较少,是否有劳务报酬支出?

但是,检查人员查遍该MCN机构的进项发票,并没有发现劳务报酬发票,却意外发现该MCN机构超过一半的进项发票,都是由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文化服务费和网络信息服务费发票。而相关部门调查发现,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一家MCN机构,不仅工资支出较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0,还没有取得劳务报酬发票,并且一半以上的进项发票都是由一家涉嫌虚开发票的公司开具的,这些异常均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

面对重重疑点,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初步核查、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依法对该MCN机构立案调查。

资金“回流”锁定发票虚开事实

在案件办理中,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该MCN机构法定代表人张旭阳。据张旭阳供述,为了提升旗下主播们的直播人气,他们会选择购买平台虚拟币为旗下主播打赏、刷礼物,进项发票主要是购买平台虚拟币的支出。他们一半以上的虚拟币都是从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

根据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检查人员顺藤摸瓜,依法调取该MCN机构和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有关交易明细,顺着资金流向,结合进项发票和资金往来关联度分析,查明了两家公司之间的暗箱操作。

原来,该MCN机构法定代表人张旭阳和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早有勾结,而双方公司交易平台虚拟币的业务既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真实业务是该MCN机构向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平台虚拟币,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款项,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在虚假交易中,该MCN机构要求对方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支付货款。货款到达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程某某再转至自己个人账户,然后通过银行转账打到张旭阳和该MCN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中,最终形成了资金“回流”闭环。

经查实,三年间该MCN机构让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多于实际经营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7份,价税合计4463.80万元。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回该MCN机构货款共计4463.80万元。

同时,检查人员在该MCN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中发现,发现该企业的工作人员给多名主播发放薪酬,银行流水备注内容“楚鸣薪资结算”。结合有关证据查实确定了该MCN机构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为主播发放工资,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事实。

铁证之下难逃法律制裁

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张旭阳最终承认,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他动起了歪心思,让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用于虚抵进项税额、多列支出,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同时,为了扩大业务,通过私人账户向主播们发放报酬,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查,该MCN机构本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却使用不合规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以来进一步降为5%)”,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261.51万元。同时,该MCN机构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旗下主播发放劳务报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9.7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河北楚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将该MCN机构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已由主管税务机关另案处理。该MCN机构未扣缴的相关主播税费款,已由检查人员通过说理式执法等方式,辅导督促相关主播主动申报缴纳。

“头部”主播的“零报税”玄机

——还原湖南颜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税违法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湖南颜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主播管理机构,即MCN机构)涉税违法案件。经查,该公司对签约主播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08.86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行为处以罚款104.43万元,并辅导督促相关主播更正申报和补缴税费款及滞纳金。

获得丰厚打赏 “头部”主播“零税”申报

前期,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相关举报线索,湖南颜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主播在直播平台取得的礼物打赏收入与申报个人所得税金额严重不符,存在偷税行为。

线索显示的情况是否准确?该公司旗下主播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带着疑问,税务人员对颜客文化传媒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湖南颜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网络主播管理机构(简称MCN机构),主要从事直播服务和主播孵化业务。

为了查清真相,税务人员通过关注该公司旗下某“头部”主播的直播间动态情况,并通过主播个人主页公开数据了解其收入情况等。结合进一步的数据分析,发现该主播近两年收入较高但其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为0,存在明显异常。

扣缴义务抛脑后 主播认错把税补

对此,税务人员开展了实地调查,经过查看合同业务资料,对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经营模式进行了了解。该公司旗下有签订经纪代理合同的主播1名,作为员工管理的主播22名。其中签订经纪代理合同的主播,每月平台收取分成后,扣除公司分成,扣除用于主播宣传、包装、推广刷榜等成本费用等“运营成本”,经过双方确认后按月结算主播劳务报酬。作为员工管理的主播,则每月定期发放工资及相应福利,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该MCN公司与主播签订了经纪代理合同,与主播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在与主播结算劳务报酬的同时,MCN机构应为主播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但是税务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财务账册和主播收入结算资料,查询资金流水,进行多方比对印证,发现该公司对签订经纪代理合同的主播未进行代扣代缴。经税务人员核实,该公司累计少代扣代缴主播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08.86万元。

掌握证据后,税务人员及时约谈该公司签约主播。期间,税务人员对主播进行了提示提醒和政策辅导,经过沟通相关主播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主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补缴了税费款与滞纳金。

漠视税法得教训 违法违规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湖南颜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104.43万元的处罚决定。

该公司表示接受处罚,今后将引以为戒,做到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粉丝超百万,纳税仅五万?

——揭秘直播带货主播李呈祥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网络主播李呈祥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243.50万元。针对其偷税行为,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2.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高人气”“低申报” 主播网店疑点重重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网络主播李呈祥通过沈阳市沈河区潮流奢会男装服饰店在某平台经营,隐匿巨额经营收入偷逃税款。

检查人员随即查询系统发现,李呈祥经营该服饰店,从2021年11月至2023年8月,该服饰店共缴纳税款约5万元,且年应税销售额均低于500万元,始终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从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举报是否属实?其真实销售状况到底如何呢?

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发现李呈祥的网店名为晓哥电商达人个体店,该店主营男装销售,其店铺首页显示,该店铺粉丝量高达192.6万,商品总销量达351.4万件。

检查人员还发现,李呈祥几乎每天都直播,直播间人气非常高,多款商品销售火爆,例如单品男士速干短袖T恤、短裤等商品销量累计达到1万件以上。

在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店铺商品单价大致在20元至600元不等,结合其平台粉丝量、销售量进行推算,按主要商品最低单价20元保守计算,其应税销售额至少在7000万元以上,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694.60万元相差甚远,也与其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明显不符,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

“自证”难掩真相 资金流水现原形

针对上述疑点,检查人员初步约谈了网店实际经营者李呈祥,李呈祥坚称店铺纳税申报规范,没有问题。同时,还主动提供了其自称是从第三方平台导出的2021年12月至2023年7月交易数据明细表和银行流水作为证明。

检查人员对李呈祥提供的交易数据明细表和银行流水进行检查后,发现这份资料既不符合规范的格式,也没有任何官方认证信息和水印、印章等防伪标志,数据可靠性存疑,无法支持其“如实申报”的辩解。李呈祥的“配合”不仅未能澄清问题,其提供的“证明”反而更加印证了其持续隐瞒收入、故意偷税的主观意图。

为进一步证实,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平台原始交易记录。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网店实际经营者李呈祥。面对这一来自平台的客观记录,李呈祥虽承认这些收入存在,却转而抛出交易记录里“退货退款多”“存在刷单”等借口。检查人员依据平台退货记录及交易流水数据,逐一驳斥其不实辩解。随后,为了进一步核实李呈祥收支情况,检查人员请其提供其收取平台销售款的个人银行卡完整流水。个人银行卡的大额流水与其之前声称的低收入状态形成鲜明对比,进一步印证了其隐匿网店经营收入虚假申报的事实。

成本诡辩难证 核定征收定案

眼见收入无法抵赖,李呈祥又辩称“商品采购成本高”、“推广费、快递打包费支出巨大”,导致“利润微薄甚至亏损”,试图为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性寻找新的理由。

针对李呈祥关于“成本高、利润薄”的说法,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要求其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簿、凭证及相关成本费用发票等资料,以准确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有关资料,李呈祥均未提供,表示在经营期间没有设置账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平台提供的销售收入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核定李呈祥在此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68.64万元。

隐匿收入露马脚 偷逃税款遭惩戒

面对税务部门查实的相关证据,李呈祥承认其虚假申报收入偷逃税款的事实,并表示将积极整改、接受处罚。最终,经税务部门查实,李呈祥及其经营的沈阳市沈河区潮流奢会男装服饰店在检查所属期内,累计少缴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243.50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李呈祥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责编:万枝典

一审:谭思敏

二审:彭彭

三审:赵雨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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