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9-16 15:34:44
编者按:为切实做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积极发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工作站作用,更好为在沪及华东地区湘籍企业和湘籍人士提供志愿法律服务,特开设“律师在你身边”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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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上广等大城市,租房是多数年轻人开启城市生活的第一步。房屋本应是遮风挡雨的“温馨港湾”,但现实中,一句模糊的口头承诺、一次未经监管的上门服务,都可能让租房沦为“钱包与情绪的双重黑洞”。
下面两个真实故事,一个让租客损失数十万元家当,一个让租客为“安静”支付了几个月房租。它们不是猎奇新闻,而是你我都有可能踩中的坑。租房之前,先把故事读完。
一、主要案情
(一)故事一:数十万元家当一夜“蒸发”
小美通过租赁平台整租上海徐汇区两居室,签约后将限量版手办、相机、电脑、首饰等财物分类存放于次卧,拍照存档后临时外出。按平台惯例,保洁公司安排两名保洁员提供“入住前深度清洁”服务。二人未联系小美核对物品,直接将次卧物品认定为“杂物”:奢侈品外包装、首饰盒被扔进小区垃圾桶,相机、手办、电脑被私自平分带回家。小美当晚回家发现财物失踪后报警,警方通过电梯监控锁定嫌疑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丢弃、侵占财物价值数十万元,部分被藏匿、部分毁损。最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两名保洁员提起公诉。
(二)故事二:想“静静”却遇到“工地交响曲”
小帅因远程办公,对居住环境“安静度”要求极高。他通过中介承租上海浦东某高层房屋时,反复强调“必须安静”,中介口头承诺“楼上空置、楼下自住,绝对无噪声干扰”。然而,小帅入住首日即遭遇街对面工地早6点至晚9点施工噪声;次日大雨导致房屋严重漏水,需用锅碗瓢盆接水,无法正常办公休息。小帅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退租,索要押金、佣金及租金,遭中介与房东拒绝。小帅起诉后,中介辩称“小帅已实地看房并认可”,而小帅未能提供噪声超标证据。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违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解除合同,中介退还一半佣金,其他诉求未予支持。
二、法理分析
(一)财物蒸发案:保洁员涉刑责,平台或担补充责任
1. 保洁员构成盗窃罪:两名保洁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知相机、手办等为贵重物品却私自侵占;客观上打破小美对财物的“平稳占有”,建立自身支配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其丢弃财物致毁损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因涉案金额达“数额巨大”,最终以盗窃罪公诉。
2.租赁平台的补充赔偿责任:平台从房源广告与保洁订单中获利,与保洁公司存在利益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平台对保洁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审核资质、培训保洁员(如清洁前核对物品)、监管服务过程。若平台未能举证证明已尽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先向小美赔偿,后可向保洁员及保洁公司追偿,以此保障租客财产安全。
(二)噪声漏水案:合同目的落空可解约,举证不足影响维权
1.“安静”属租房默示义务:虽未书面约定“安静”,但“安静的居住环境”是租赁住房的“默示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房屋作为居住场所,需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小帅的“安静”诉求合理且经中介口头确认。工地噪声与房屋漏水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小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举证责任与双方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帅未能提供噪声超标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中介作出虚假承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诚信义务”,亦存在过错。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判决双方担责。需注意,若未将“安静”写入合同且无承诺证据,法院通常不支持解约赔偿诉求,“书面约定”效力远高于“口头承诺”
三、温馨提示
1.上门服务需在场:保洁、维修时务必在家,明确服务范围(如“只清洁客厅,次卧物品不动”),提醒服务人员“不确定物品先联系确认”,避免财物受损。
2.贵重物品双保险:将贵重物品存放在带锁容器中,暂未整理物品贴纸条注明“勿动/勿丢”,并拍照留存位置与纸条内容,便于后续维权。
3.核心需求书面化:看房时记录“安静”“无漏水”等需求及中介承诺,让中介签字或留存微信记录;签合同加入条款:“未满足XX需求致合同目的落空,承租人可解约,出租方退押金及未用租金,中介退佣金”。
4.入住交接全录像:入住时录像记录家具电器外观、型号及水电气表初始刻度,打开手机时间显示或上传云端存“时间戳”,防止房东以“设施损坏”扣押金。
5.噪声问题速取证:遇噪声时,连续三天不同时段用“分贝仪”APP检测并截图,拍摄噪声来源及受影响情况,拨打12345投诉留回执,整理成完整证据链。
作者:缪斌静 ,京师上海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据合规和新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担任上海市区级“八五”普法讲师、上海市区级法院特约调解员、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接待志愿律师,2023年度、2024年度京师上海律所“优秀青年律师”,湖南省政府法律援助中心 “2024年度优秀志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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