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 2025-09-04 12:56:12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黄瑶睿 通讯员 蔡艳)父亲生前立下遗嘱,欲将七成财产留给同居女友,女儿不认可遗嘱效力诉至法院。遗嘱是否有效?抚恤金、丧葬费能否通过遗嘱分配?近日,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
罗某某(已故)与罗某系父女关系。自2010年起,罗某某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同居方式共同生活,直至2024年11月罗某某去世。去世前,罗某某以打印与手写结合的方式订立遗嘱,明确其名下现金的70%归苏某某,30%归女儿罗某,并称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苏某某所有”。罗某认为遗嘱无效,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父亲留下的12万元存款及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5.4万余元(含丧葬费、抚恤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虽部分打印,但继承人姓名、财产份额等关键内容均为手写,且被继承人按有骑缝指纹,并有两位无利害关系亲属见证,符合自书遗嘱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遗嘱中关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归苏某某所有”的部分被认定无效。法院指出,丧葬补助金是对亲属处理丧事的经济帮助,一次性抚恤金则是向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发放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款项,均不属于遗产范围,遗嘱人无权通过遗嘱处分。
因苏某某并非法定继承人,该遗嘱中对其的财产分配实为“遗赠”。就遗产部分,即12万元存款,按遗嘱约定比例分割:苏某某70%,罗某30%。
对社会保险待遇部分,苏某某可按遗嘱继承个人账户金额2582.66元。考虑到苏某某实际操办丧事,且丧事收支基本持平,法院酌情判定其可获90%的丧葬补助金,即7387元。而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或其生前抚养人,苏某某不符合条件,抚恤金归女儿罗某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某社会保险待遇中的44610.48元归罗某,9969.86元归苏某某,并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责编:刘双昀
一审:刘双昀
二审:陈佳婧
三审:周智颖
来源:湖南法治报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