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1 17:28:3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邓红亮 黄进东
配偶去世后留下的债务,另一方是否必须偿还?
如果放弃继承遗产,就能彻底“甩掉”债务吗?
……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债务清偿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史某生前购房所欠的18万元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伍某即使放弃遗产继承,仍需承担清偿责任;其女儿则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剩余债务。
图源:网络
【案情回顾】分居期间购房未付清,丈夫离世后债权人索款
2010年,伍某与史某因感情不和分居,但未办理离婚手续。
分居期间,史某与邓某菊签订《个人售房合同协议书》,以18万元购得一套房屋,但未付清全部房款。
2024年,史某意外身亡,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伍某、两个女儿及父亲史某柱。史某去世后,家属领取了157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其中伍某分得22.1万元。
涉案房屋则由两个女儿居住,尚未办理产权证。
诉讼中,伍某及史某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两个女儿则表示愿意继承。
“我对买房不知情,且已放弃继承房屋,不该还钱!”面对邓某菊多次索要未付购房款,伍某如此回应。
无奈下,邓某菊将伍某、两名女儿及史某柱诉至法院,要求付清房款。
【法院判决】购房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放弃继承仍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关键在于两点:
一要厘清债务性质,即这18万购房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史某购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尽管伍某与史某分居多年,但未办理离婚手续,且伍某领取了史某的死亡赔偿金(表明其认可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身份),因此该购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要明确责任划分,即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就能“免责”?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放弃继承的可不负清偿责任。
但本案中,伍某作为史某的配偶,需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因此,伍某需先行偿还18万元债务;若房屋价值不足以覆盖债务,两名女儿作为继承人,需在继承房屋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补足差额。史某柱放弃继承且无其他遗产证据,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伍某支付邓某菊18万元购房款;若房屋价值不足,两名女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伍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为什么放弃继承仍要还钱?
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夫妻共同债务”与“继承人责任”的边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因分居或未直接参与而免除。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购房、教育、医疗等),非举债方即使不知情,也可能需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继承人放弃继承仅免除“遗产范围内的债务”,但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仍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伍某领取死亡赔偿金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其与史某的夫妻关系认定,导致其无法通过放弃继承逃避债务。
“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继承人,都需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处理债务问题。”法官提醒,放弃遗产继承并非绝对“免责”。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或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包括隐瞒遗产),即使声明放弃继承,仍需承担清偿责任。
责编:刘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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