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七夕,整点“法”式浪漫

  新湖南客户端   2025-08-28 10:38:54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整理

情侣分手后私密照被恶意传播、“甜蜜网恋”实为诈骗陷阱、婚内出轨赠与第三者财产引发纠纷、“恋爱脑”女子因轻信“军官男友”沦为犯罪帮凶……这些真实纠纷,戳中了恋爱婚姻中的法律盲区。

恋爱与婚姻中的法律边界在哪?如何用法律武器守护感情中的权益?七夕前夕,《湖南法治报》记者梳理湖南法院审理的5起典型案例,提炼恋爱“法”则,用理性守护浪漫,让爱情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分手后泄愤发私密照?

1.8万元赔偿告诉你“体面”的代价

恋爱时的甜蜜分享,不该成为分手后的“伤害武器”。今年3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前男友滥用前女友私密照片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为“分手体面”写下法律注脚。

原告小美(化名)与被告小帅(化名)曾是情侣。恋爱期间,小美习惯在朋友圈分享生活照片。分手后,她意外发现,小帅竟将自己朋友圈的私人照片转载至某网站,还配上露骨文字“推广”。不堪入目的图文迅速传播,让小美陷入巨大的心理痛苦,名誉也严重受损。

察觉被侵权后,小美没有忍气吞声——她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报警,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曾是亲密关系,且此类纠纷对当事人心理影响深远,决定优先通过调解化解矛盾。调解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更向小帅详细阐释《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明确其行为已涉嫌违法,若不及时纠正,还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最终,小帅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向小美诚恳道歉,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再在任何社交平台发布小美照片,也不会利用已发布照片从事营利活动。同时,他通过手写道歉信、当面电话致歉的方式取得小美谅解,并赔偿小美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1.8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便曾是亲密情侣,也无权侵犯对方的肖像权、名誉权。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人格权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难以挽回。在此提醒:分手应留体面,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若自身人格权受到侵害,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固定证据、寻求法律帮助,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富婆”网恋主动示好?

小心甜蜜背后的“吸金陷阱”

“网络姻缘一线牵”的浪漫,可能藏着“骗心又骗钱”的陷阱。今年4月,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交友诈骗案,就揭开了“甜蜜网恋”背后的赚钱套路——以柳某、李某为首的10余名“聊手”,因虚构身份诱骗男用户充值,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2022年至2023年,柳某、李某等人加入某网聊平台公会,在公会的统一培训下,打造“多金富婆”“空窗独居女性”等虚假人设:伪造高颜值照片、编造优质职业、隐瞒真实年龄,通过平台主动吸引男用户打招呼,再以“交友”“处对象”为名培养感情。

当男用户逐渐放下戒心,“聊手”便抛出各种“要钱话术”:“想加微信?先付门槛费证明诚意”“平台等级不够不能私聊,充值升级就能继续聊”……诱导用户向平台充值,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

经查,短短一年多时间,该团伙累计诈骗数十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上百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处柳某、李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真实的婚恋关系建立在平等、真诚的基础上,而非单方面的金钱索取。网络交友时,务必牢记“匿名背后可能是‘生意’”,凡是涉及金钱往来,一定要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与意图,切勿轻信“打赏证明爱意”“充值获取信任”等说辞。此外,“聊天打赏”并非法律灰色地带,任何以欺诈手段牟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丈夫给第三者转43万?

妻子凭法律“追回”婚内财产

丈夫去世后,妻子意外发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转账43万余元。这笔赠与是否有效?妻子能否追回财产?日前,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原告梁某与谭某是夫妻,2022年8月,谭某因病去世。梁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了谭某微信中的“秘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间,谭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刘某转账133笔,累计金额434396.56元。更让梁某气愤的是,两人聊天记录中以“老公”“老婆”相称,言语暧昧。

梁某认为,谭某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返还转账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的转款行为发生在其与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本案中,谭某的转账既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取得梁某同意或事后追认,属于无权处分;同时,该赠与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应返还相应财产。

考虑到刘某在与谭某交往期间,也曾向其转款17笔共计1817.8元,法院判决该款项可从中抵减,最终刘某需向梁某返还432578.76元。

法官说法: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擅自处分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要求赔偿或主张分割财产时予以补偿。在此提醒,以婚外赠与“维系”的感情终究是镜花水月,践踏婚姻契约不仅违背道德,更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婚房共买却分手?

法院教你算清“爱情账单”

为结婚共同买房,却在订婚后因感情破裂分手——承载着结婚期许的“婚房”,该如何分割?今年6月,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为情侣婚前共同购房的财产分割提供了参考。

小美与小壮相恋多年。2024年初,两人为结婚协商购房。同年1月24日,小美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81800元购得涉案房屋,其中小美支付125000元,剩余款项由小壮支付,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2024年3月,两人订婚;同年8月,因感情不和分手,且恋爱期间未同居生活。

另查明,2023年至2024年,小壮曾向小美转账工资共计70862元;分手后,两人曾就财产进行结算,小美退还小壮160000元(含彩礼100000元、红包26160元及部分工资),但小美未能向法庭提供书面结算清单。双方一致确认涉案房屋现值为255000元。因房产分割协商无果,小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虽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但双方未同居,未形成稳定同居关系,故案由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而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在产权归属方面,根据《民法典》,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时可请求分割。小美与小壮终止恋爱关系,共有基础已不存在,有权分割房产。结合小壮购房出资更多、房屋位于其户籍地等情况,判决房屋归小壮所有,更利于后续管理与处置。在小美支付的125000元房款中,包含小壮2023年工资35400元,故小美实际出资89600元。结合房屋贬值情况,法院酌情判决小壮向小美支付房屋折价款8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小壮单独所有,小壮需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小美补偿款80000元,驳回小美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情侣婚前共同购房虽承载美好期许,但需警惕法律风险,做好3个方面准备。首先,资金往来要留痕,备注“购房款”“借款”等用途,便于后续证明出资情况。其次,要注意产权登记与协议并重,即便登记为“共同共有”,也建议签订《共同购房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分割条件、违约责任等,避免纠纷。最后,若协商不成,需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为是“甜甜的恋爱”?

一不小心成了诈骗帮凶

本以为遇到“军官男友”,谈了一场“甜甜的恋爱”,不料却在对方的诱导下,一步步沦为诈骗犯罪的帮凶。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4年7月,被告人王娜(化名)在网上结识自称“军官”的男子“林杰”,两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之后,“林杰”称有“内部消息”,投资期货能轻松赚钱,王娜信以为真,投入了5000元。之后,当她表示无力继续投资时,“林杰”又提出请求:“有人要还我欠款,你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接收一下,取出现金后交给指定的人就行。”

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且自己本身从事反诈宣传工作,王娜却因“恋爱滤镜”轻信对方谎言。2024年8月,她将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林杰”,用于接收“欠款”。其中,一张银行卡接收被骗款30万元后,王娜取出现金交给了“林杰”;另一张银行卡接收被骗款时,因银行系统预警未能取现,账户被衡山县公安局冻结。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娜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娜提供银行卡接收大额不明资金、协助取现并删除交易记录等行为,足以证明其明知资金来源违法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王娜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王娜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是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帮凶行为”,即便出于“帮助男友”“赚取佣金”等看似“无害”的目的,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犯罪。在任何关系中,都不能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更不能协助他人转移不明资金,避免沦为犯罪工具。

责编:刘双昀

一审:刘双昀

二审:曾金春

三审:戴志杰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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