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日报 2025-08-27 09:31:28
近日,北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消防器材案件作出判决,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公共安全与市场秩序。
案件中,武汉某消防设备公司厂长王某,于厂区内设置多条消防水带生产线,使用PVC材料生产本应淘汰的聚氨酯消防水带。在生产8型聚氨酯衬里消防水带时,该公司竟用PVC冒充聚氨酯。经专业鉴定,其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存在爆破压力、渗漏、附着强度等不合格问题。
2020年,被告人邵某在长沙成立某消防器材经营部,李某为该经营部员工。2021年,邵某出资派李某到北湖区开拓市场,货品及日常开销由邵某提供,两人按比例分成。经查,两人明知所售消防器材质量不合格仍对外销售,且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均来自王某所在公司。2023年6月,被告人杨某入职该公司,明知消防水带质量有问题,仍将不合格产品销往佛山。
自2021年至案发,该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金额达830万余元,其中郴州库存12万余元、销售68万余元,长沙库存4万余元、销售181万余元,佛山销售83万余元,南昌销售483万余元。
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金额达830万余元,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邵某、李某、杨某在销售过程中同样以次充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终,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30万元;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通讯员 李晨希)
责编:何庆辉
一审:何庆辉
二审:罗徽
三审:陈淦璋
来源:郴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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