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事关湘潭“房票”!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8-26 18:51:54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住建联发〔2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湘潭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


2025年8月23日


附件


湘潭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湘建房〔2025〕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范围内(即雨湖区、岳塘区行政辖区,下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在房票安置房源超市(以下简称房源超市)中购买商品房,由市区两级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优居中心)按照房票票面金额支付购房款的一种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房票是指市区两级优居中心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房源超市商品房的资金结算凭证。

房票票面金额是指房屋征拆补偿安置总额与房票安置奖励金额之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总额是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货币补偿金额总和。

房源超市是指可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票安置商品房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定期公布,并同步接入房票系统。全市范围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含住宅、非住宅),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后,可纳入房源超市。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监督、管理房源超市,制定房源超市管理细则。

市优居中心负责制定房票安置实施细则,选定市级房票资金账户,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系统开发单位选定、房票系统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房票安置奖励资金管理细则,做好房票安置奖励资金保障及拨付、与银行商定房票资金账户计息事宜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在建设用地报批、不动产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及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中,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市数据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湘潭市分行等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房票核发及使用管理等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及结算兑付等工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新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票核发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房票采用电子票证,实行一票一编号,并包含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及持有人身份信息,以及金额、有效期、使用规则等内容。房票不得抵押融资、违法套现和转让。

房票自首次核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8个月,经核发房票的优居中心批准可延期一次,期限6个月。

第六条 被征收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征收补偿协议到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优居中心申领房票。房票持有人为2人及以上的,应共同到场或公证委托其中1人到场申领。

第七条 房票安置奖励金额按照房屋征拆补偿安置总额的7%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已签约并腾房,但尚未落实安置的,如自愿转换为房票安置方式,在原征收项目业主单位将房屋征拆补偿安置资金足额缴存至房票资金账户后,可按房屋征拆补偿安置总额中未领取部分的7%给予奖励。领取房票前所产生的过渡安置费,按照原标准执行,领取房票后不再发放。

第八条 房票持有人可自由选择购买房源超市中的商品房,不限面积、用途、类型。

房票持有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由购房人自行结算。

房票持有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可向区级优居中心申请拆票后继续使用,有效期不变;也可向区级优居中心申请兑换货币资金,但应按比例扣减相应的房票安置奖励。

第九条 房票继承需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向区级优居中心依程序申请换票。


第三章 房票资金结算兑付

第十条 房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市级财政出资征收项目启动前,市财政局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可预计费等足额缴存至征收资金监管专户,并将不低于房屋征拆补偿安置资金的50%存入房票资金账户。如房票资金账户缴存资金不足以支付,市财政局应在接到市优居中心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区级财政出资征收项目参照执行。

市级财政承担市区两级房票安置奖励资金,据实拨付至相应房票资金账户,按月结清。

第十一条 房票资金由市区两级优居中心结算兑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备案合同、房票等资料申请结算,市区两级优居中心审核通过后按月结清;涉及商品房预售项目的,房票资金应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持有人因征信问题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结算的,房票退回原持有人;已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安置奖励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 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房票安置方式或期限届满未使用房票的,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应到核发房票的优居中心申请按照原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金额兑付资金。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的,房票结算部分依法免征契税。若房票由第三人继承,继承部分不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房票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进行货币兑付。被征收人持有房票期间按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基数为房屋征拆补偿安置总额,房票安置奖励金额不予计息。

第十五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持有人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房票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对存在提供不实信息、所售商品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将其项目移出房源超市;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责编:蒋睿

一审:彭婷

二审:颜石敦

三审:白培生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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