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后发生车祸,家属要求所有聚餐人员赔偿,判了!

  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5-08-21 17:40:3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张成东)同学设宴,男子饮酒后不顾劝阻凌晨驾车,途中与桥墩相撞。其家属认为,所有同餐饮酒人员均应赔偿损失。

2023年4月16日,马某邀请朋友及客户10余人参加其聚餐晚宴,同学刘某提前两天自驾车辆到达株洲,将车辆停放在入住宾馆停车场。16日晚上,刘某因知晓晚上会饮酒,并未开车出行。

晚餐中,刘某主动参与了饮酒,但因大家互不熟悉,并无强行劝酒或敬酒行为。次日凌晨2点左右,马某的朋友严某和刘某一起吃了米粉。近4点时,严某送刘某到达宾馆。在回宾馆途中,刘某提出要开车回湘潭,严某劝阻无效便自行离开。同时,严某发微信告知马某刘某要开车回家,但马某当时睡着了,没有看到短信,直至次日早上才看到该短信。马某拨打刘某微信后才得知,刘某于凌晨4点多,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桥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3天后,刘某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刘某的家属认为,马某等十余人同行饮酒人员未尽到提醒义务,放任刘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对刘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岳塘区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其应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

马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与其他同行人员相比,负有更大的规劝、提醒和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并不仅限于口头提示,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参与活动人员避免发生潜在的危险。马某虽无法判断刘某会临时提出要开车回家,在明知刘某醉酒情况下,与刘某分开后,未积极留意、关注刘某的去向,导致严某在刘某欲驾车离开制止无效情况下微信告知时无法及时获得帮助,故马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明知或应知刘某可能发生危险,未尽到有效地照顾、护送或保证安全等义务,对刘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严某虽和刘某系初次见面,其已极力劝阻刘某,但是严某作为当晚与刘某同餐、宵夜的同行人员,明知刘某过量或者超量饮酒,应当预见放任刘某开车具有难以自控的危险性,且在其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曾劝阻刘某酒后开车,可见严某已经预见到刘某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严某听任刘某酒后驾车,放任危险或伤害事件发生,既未及时致电马某,也未采取合理措施干预、阻止刘某开车,故严某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本案同餐饮酒人员有10余人,但是与刘某没有存在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在聚餐结束后,除马某、严某外,其他人员即与刘某分开。且刘某是随活动召集者马某一同离开,其他人员均系马某召集,与刘某并不熟识,也不知晓刘某家在何处,且刘某离开时并未驾驶车辆,其他人员无法预料刘某会在散场数个小时后半夜突然驾车回家,故不应过分要求其承担酒后注意义务。刘某家属主张马某、严某之外的同餐人员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过错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法院酌情认定马某、严某各自责任比例为10%,其余80%责任比例由刘某自担。刘某的死亡损失共计1 112 400.32元,法院判决:被告马某、严某分别一次性赔偿刘某家属各项损失111 240.03元。

刘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组稿:马志军

责编:雷昕

一审:雷昕

二审:曾金春

三审:杨湛

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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