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廉江祖孙三代遭邻居杀害案追踪:被害者家属考虑追究凶手家属监护失责

田甜   三湘都市报   2025-08-21 14:25:45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田甜 通讯员 钟霈宁 甘雪娇

“之前从来都没有听说过他有精神疾病,庭审时才知道,6年来有38次拿药记录。”8月20日,三湘都市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廉江祖孙三代遭邻居杀害案”被害者家属,家属表示考虑追究凶手家属监护失责。

3月27日晚,广东省廉江市石颈镇东埇村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凶杀案。村民叶德志持两把菜刀砍向同村邻居一家三口,导致69岁的韦某某、36岁的叶某花及其1岁11个月的儿子何某某当场死亡。

被害者家属:考虑追究凶手家属监护失责

“之前从来都没有听说过他有精神疾病。”8月20日晚,被害人叶某花的丈夫何先生告诉记者,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他才知道,凶手叶德志从2019年起,便因精神疾病进行药物治疗,一直到2024年7月才停止服药。期间有38次拿药记录,涉及10位诊治医生,其中叶德志的哥哥有参与陪诊拿药,但叶德志的精神病史仅家人知晓。

何先生语气中满是疲惫,他告诉记者,此前同村几乎所有人都不知道叶德志患有精神疾病,一是因为叶德志在广东湛江的自来水厂务工鲜少回村;二是叶德志在村中表现并无异常;三是村委会和村干部对此事毫不知情,对其就诊记录或病情信息并无存档。

“案发到一审判决结束,叶德志的家属始终没有出现。”何先生表示,至今依旧没有收到任何来自叶德志或其家属的道歉,“整个庭审现场,叶德志都表现得异常冷漠,丝毫没有忏悔之意。”

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定,叶德志作案时虽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犯罪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是否上诉,叶德志在庭审中仅表示“想一想”,其家属自始至终未出现。

“一审法院判处叶德志死刑,也算是告慰了我的老婆和孩子。”何先生表示,已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诉求,“小娃两个月就失去了妈妈,一直吃奶粉,希望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等到法院判决书下来后,可能会追究他的家属、监护人的责任,没监护到位。”何先生透露,目前判决书尚未正式送达,暂未明确后续维权细节,但明确表示将考虑追究凶手监护人的监管失职责任。

凶手自述:一场因“臆想”展开的杀戮

叶德志在一审庭审中自述:案发前一天,3月26日,因感冒请假回廉江老家休息,在家中出现头痛症状、产生被叶某花哥哥投毒气的“臆想”;3月27日,去镇上买头痛药,但症状仍未缓解。被头痛和“臆想”折磨的叶德志决定找叶某花的哥哥“讨说法”。

检方透露,叶德志作案前曾骑摩托车折返两次:第一次,驶向的是马路对面的村民家,与多人日常交流后,返回自己家;第二次,叶德志从家中厨房里拿了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穿过马路直接开向被害人家门口,将摩托车扔在马路边后,便开始大声喊叫叶某花哥哥的名字,听到屋内无人回应,边走边喊的叶德志看到坐在家门口的祖孙三代,韦某某、叶某花以及她1岁11个月的大儿子何某某,没有片刻犹豫,叶德志展开了残忍的杀戮。

提到作案细节,叶德志在庭上回忆,自己最先砍向的是叶某花,其次是叶某花的妈妈韦某某,最后是何某某,叶某花出生仅2个月的小儿子因在屋内睡觉逃过一劫。对于监控视频中,还在哺乳期的叶某花被连砍23刀的指控,叶德志在法庭上予以否认。

“叶德志当时的精神状态并非失常”

4月26日,廉江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鉴定诊断叶德志是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人叶德志在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鉴定通知书,被害人叶某花的小姑子何女士表示并不认可。采访中,何女士手绘了一张行动路线图,讲述叶德志行凶的过程。“叶德志第一次骑摩托车折返的时候,经过了我嫂子家。”何女士说,案发地所在的村庄有一条主干道,被害人家靠近马路,叶德志家与叶某花家在主干道同一侧,但地势较低,中间隔着多户居民,并不构成物理距离上的‘邻居’。

“他明确知道自己要找谁,甚至在我嫂子家门口大喊她哥哥的名字。”何女士补充道,“确认了当时家里除了我嫂子,只有老人和一岁多的孩子,没有任何还手之力。光就这一点,便可以看出叶德志当时的精神状态并非失常。”

“事发时有村民靠近他,叶德志说‘你们谁过来我就砍死谁’,但他叔叔过去拍他肩膀,叶德志认出是他家人,也就没有对其行凶,证明叶德志完全是有认知能力的,主观意识很强。”何女士语气坚定,记者在何女士提供的监控视频中看到,叶某花佝偻着背出现在画面里,边跑边喊着“救命”,在看到其他村民后,由于体力不支,倒在院墙边,叶德志很快追赶上来,多次补刀。

律师: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此外李健律师还指出,如果嫌疑人是经过鉴定,发生暴力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则应当独立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起诉其本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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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黄娟

三审:张军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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