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盘不是发泄工具 妨害驾驶=犯罪

    2025-08-21 11:23:5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王玥 李钦滢)“我做了错事,愿意受到惩罚。”近日,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伍某某妨害安全驾驶案在法院开庭审理,伍某某当庭认罪认罚,为社会公众敲响警钟。

2025年4月16日,伍某某乘坐143路公交车前往某村扫墓。车辆行驶至某木材厂附近时,伍某某要求下车,但因143路公交车在此处未设站台,司机未停车。

伍某某情绪激动,先是拍打驾驶舱隔板,随后将手伸入驾驶舱抢夺方向盘,司机被迫紧急刹车,车内多名乘客因惯性与前排座椅磕碰,其中乘客王某某多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司机停车后随即报警,伍某某当场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伍某某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抢控方向盘,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将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检察官提醒:公共交通是城市流动的血脉,安全驾驶关乎每一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乘客应理性表达诉求,切勿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驾驶。若遇纠纷,可通过与司机沟通、拨打投诉电话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忌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责编:谭好

一审:谭好

二审:曾金春

三审:杨湛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