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0 15:28:03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椰聪)关联公司转账,将万元月薪伪装成五千多元“合同工资”。一旦员工被辞退或遭遇工伤,社保缩水、补偿腰斩!而微信记录、银行流水、手机录音,皆是刺穿谎言的关键铁证。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2年7月20日,张某入职某钏公司担任焊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试用期月工资4500元,转正后5500元,但某钏公司未依法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
在实际执行中,张先生和某钏公司法人通过微信确认工资按40元/小时计算;双方每月对工时进行了确认,7月份工资由某钏公司通过公司账户支付4200元;8月份工资由某钏公司支付5455元,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汇入款项5455元;9月份工资由中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继续汇入款项10174元;10月因受伤工作四天半,由某钏公司支付工资2086元。
2022年10月2日,张某被某钏公司派往某外包项目工作时被电钻砸伤左膝,随后接受门诊及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腿多处韧带及半月板损伤,产生医疗费754.8元,并遵医嘱全休了2个月。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工作时发生的该事故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钏公司),经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张某为伤残九级。
某钏公司一直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且未缴社保,张某于2024年4月15日向某钏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某钏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各类工伤待遇280955元。
某钏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张某主张的月均工资10000元的标准有异议,应按合同较低标准计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工伤赔偿的基数存在异议。本案中,合同约定张某转正后月工资为5500元。但张某与某钏公司法人通过微信对工资计算以40元/小时进行了确认,并每月都核对了工时。根据张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结合工资计算的方式、发放的方式及时间,某钏公司对张某的月工资进行拆分发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根据八月和九月工资计算,张先生的月平均工资为10542元[即(5545元+5545元+10,174元)÷2],张先生要求按照10000元/月的平均工资,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应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某钏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280200元。某钏公司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全部待遇,依法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重点是对劳动者真实工资的司法认定标准。用人单位试图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固定工资作为计算赔偿基数,且存在通过关联企业拆分、分散支付工资的显著行为。对劳动报酬的认定,不能拘泥于单一合同文本或单一支付主体。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了劳资双方真实合意、实际发放主体及最终支付总额,以及劳动者的真实工资水平。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警惕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转账、现金支付或虚构报销等方式拆分工资。此类操作实为恶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将导致养老金、医保报销及工伤赔偿等待遇严重缩水。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如经济补偿、工伤索赔),单位往往仅按合同“低薪”赔付,但司法实践明确以实际总收入为准(含微信约定、银行流水等证据)。请保存好所有工资流水(含关联方转账)、书面约定及沟通记录,以便后续依法维权。
组稿:马志军
责编: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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