犇犇帮帮团|长沙一市民点外卖吃出虫子,商家称“有虫子很正常”

仝若楠   三湘都市报   2025-08-18 18:23:02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仝若楠

近日,长沙市民欧女士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称,在外卖中吃出了虫子,商家表示仅能退款和重做。随后她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求助。工作人员表示,难以证明虫子来自该商家,商家拒绝协商,维权需寻求法律途径。

目前,欧女士要求店长主动联系、出面道歉,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817日,商家向三湘都市报记者表示,消费者提出赔偿诉求不合理,“外卖吃出虫子很正常”。818日,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涉事门店已停业整顿,现场卫生检查情况一般。

消费者:外卖吃出虫子,商家拒绝赔偿

815日,欧女士介绍,弟弟点了润泽园附近“湘菜厨师长·拒绝预制菜”的辣椒炒肉外卖,用餐时突然发现菜品中有一只大虫子,“他在吃的过程中就拍了照片,觉得恶心没继续吃了”。

欧女士弟弟点的辣椒炒肉中有一只虫子。(受访者供图)

令欧女士气愤的是,商家仅同意退款并重做一份。当她再次询问处理结果时,商家表示“请稍等”之后消失。

81日,欧女士给出差评后,收到了商家的私信,表示“申请了餐费补偿”“一定处理好售后”。

她致电了商家提供的电话,但接听的女店员称自己没有处理权限。“之后商家没有给我回电,后续再拨就无人接听了,商家没有解决问题,也不愿意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

商家:不接受1000元的赔偿,吃出虫子很正常

817日晚,在记者连续三天多次尝试后,终于与该门店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称,一直与消费者有联系,已经表达过歉意,但提出1000元赔偿要求是无理的。对外卖中吃出虫子,商家认为是正常现象。“我们辣椒不是预制菜,外卖吃出来虫子很正常,哪一家的外卖没有虫子的?”

对此,欧女士并不认同。她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退一赔三”,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赔偿,考虑到商家经营不易,可以和店长进一步协商沟通赔偿金额。她还表示,“商家的道歉也不诚恳,店长之后没有出面协商解决。”

记者注意到,在外卖平台上,这家店铺的评论区,还有其他消费者也表示自己吃到了虫子,菜品同样为辣椒炒肉。此外,有消费者表示吃出了钢丝球这一异物。

相关部门称门店已停业整顿商家负责人称可赔三或赔十倍

无奈之下,欧女士向12315投诉,并明确表示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1000元。她注意到,在外卖平台上,该门店只有营业执照,因此她要求相关部门查看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欧女士告诉记者,12315回复短信称已受理,“但处理结果是无法证明这个虫子在外卖中,无法沟通赔偿,同时商家拒绝赔偿拒绝调解,维权需要走法律手段。”

对此,欧女士并不接受。“我当时提出了要求查看商家食品安全许可及人员健康证的情况,相关部门也未能反馈给我。”

818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回访称,涉事商家有食品安全许可证,工作人员也持有健康证,但检查中发现现场卫生情况一般,已停业整顿,

当晚,商家负责人致电消费者称,可以退三倍或退十倍,但1000元的金额仍接受不了。

目前,欧女士已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

律师:消费者可要求额外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最低为1000

湖南和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友华律师指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王友华律师认为,消费者提供了外卖订单截图、外卖照片等初步证据,证明其在餐饮店提供的外卖食品中发现虫子。“餐饮店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举证证明其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标准,而其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给的咨询人的菜品辣椒炒肉符合质量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王友华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责编:仝若楠

一审:仝若楠

二审:朱蓉

三审:丁兴威

来源:三湘都市报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