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5-08-08 17:18:11
7月23日晚,新化白溪镇资江流域某禁渔区,本是一片静谧,只有河水轻淌的声音。然而,张某维的出现,打破了这份宁静。他乘坐着塑料船,带着自制的电鱼工具,妄图在这片禁止捕捞的水域“大干一场”,殊不知,他的一举一动,都被新化县白溪镇人民政府禁捕工作专班的执法人员从监控中看得一清二楚。
案情回顾
执法人员在监控中发现张某维的非法捕捞行为后,立刻展开行动,前往案发现场。
张某维在发现执法人员后立即将电鱼工具等扔进河里,试图销毁证据并驾船逃窜。执法人员见状迅速驾驶执法船将其拦截。执法人员几番耐心劝说,张某维仍执迷不悟抵抗执法,甚至不惜用自沉其船的方式威胁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考虑到张某维的人身安全,为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决定将张某维拉到执法船上。张某维激烈反抗,并对执法人员实施侵害行为,导致执法人员落水受伤。
新化县公安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张某维刑事拘留,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8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对张某维批准逮捕。
张某维的行为不仅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让他的罪责层层加码。他的行为,已然从单纯的非法捕捞,升级为对法律的公然挑战和对执法权威的暴力抗拒!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醒
1、非法捕捞红线碰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工具或方式进行捕捞,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暴力抗法罪加一等!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来源:“新化检察”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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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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