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2025-07-23 07:48:16
“卡圈”的火热也
让商家瞄准了未成年人群体,
做起了直播间“代拆”生意。
13岁未成年人加入拆卡群,
擅自在网上下单
购买小马宝莉类卡游包6万多元,
钱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
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13岁的小涵喜好收集“小马宝莉”等卡包游戏,还通过未经实名认证的某音账号加入了相关拆卡群,并在短时间内多次通过该账号网上下单购买小马宝莉类卡游包,涉及订单200余笔,订单金额累计63155.9元,单笔订单金额十余元至数千元不等,其中单笔订单金额超出50元的货款共计59998.2元。
小涵的法定代理人发现上述网购订单后即与该平台电商联系并申请退货退款,但商家以案涉货物已拆影响二次售卖等理由拒不同意退款。双方由此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案未成年人网购行为的法律效力、商家拒赔合理性及案涉订单金额等问题进行了综合考量,确定了买卖合同效力、未成年人购物的效力等。小涵通过网络平台短时间内在网购平台电商处下单购买大量卡游包,并支付相应货款6万余元,部分订单单笔数额较大,小涵事发时系年仅13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进行网购并多次下单支付大额款项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认识能力及消费能力等不相适应。
小涵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追认,故上述大额网购行为共计59998.2元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亦应为无效合同。小涵系年满13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所购买的50元以下的订单,结合小涵的家庭条件、生活氛围、案涉商品价值及年龄情况等,能够认定其对该消费金额及所购买的商品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该民事行为应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故对该部分金额主张退还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商家在知悉该账号订单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下单频繁的情况下,应尽到注意义务,且案涉账号亦未经实名,商家未积极与收货人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联系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后,法院判决商家应向小涵退还涉案款项59998.2元。

许多商家为了牟利,不论孩子是否已征得家长同意,就将卡牌盲盒卖给孩子,成交价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线上销售平台则更难核实消费者的真实情况,虽然有商家贴出了禁止未成年人买卡的告示,但是依然有许多购买者为未成年人。
国家早有明确规定,未经父母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盲盒类产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盲盒经营者不得向其销售盲盒。向八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他们沉迷于盲盒消费,同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商家在出售卡牌盲盒时应当先核实未成年人的年龄、是否取得家长同意等信息,不可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卡牌、盲盒。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指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如果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他们购买卡牌的行为是无效的,家长有权要求退款。对于已满八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来说,如果他们购买卡牌的行为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且已经过家长同意,那么该行为是有效的,家长通常不能要求退款。然而,如果购买行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范围,或未经过家长同意,家长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退款。
在实践中,家长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的方式尝试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家长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了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意味着,消费者购买盲盒时如被明确告知并同意这一条件,那么无法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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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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