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日报 2025-07-22 10:42:02
近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了一起非法焚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以实际行动彰显了该院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上的综合运用,生动体现了保护永兴生态环境的具体举措。
2024年5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浙江温岭、江苏苏州等地的废品站收购废电路板等废旧电子元件,并将其运输至永兴县便江街道某村的一处农场坪地进行非法露天焚烧。黄某某的行为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经鉴定,黄某某焚烧的物品属于危险废物,总重量达28.45吨。这些危险废物经燃烧会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认定,黄某某造成的生态损害及恢复环境所需的费用高达22万余元。
案发后,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该院迅速与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展开积极协作,提前介入调查工作,引导并固定关键证据,明确危险废物的属性、污染范围及损害程度。同时,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公安局共同召开生态环境损害磋商会,督促赔偿义务人及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主动推进土壤修复工作。从修复方案的制定,到现场施工的全程监督,再到最终的验收环节,该院全程跟踪,确保环境修复工作取得实效。今年6月,经过多方严格验收,约890平方米的受损土壤已修复达标,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正逐步恢复生机。
该院严格依据案情和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通过公益诉讼,该院要求黄某某严格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确保违法者为生态破坏承担相应后果,以司法力量切实守护生态环境。
责编:刘雨菲
一审:梁可庭
二审:罗徽
三审:陈淦璋
来源:郴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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