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事故”致人死亡,谁担责?

  新湘潭客户端   2025-07-17 07:50:3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6日讯(李涛 易晓晔)一次变道超车,一场没有碰撞的车祸,一条逝去的生命。这起特殊的“无接触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不知情驶离现场的司机算不算逃逸?死者原有疾病能否成为保险拒赔理由?7月16日,湘乡市人民法院透露了这起无接触交通事故纠纷案的始末。

2024年12月,黄某驾驶小轿车在湘乡大道行驶。当车辆行至湘乡大道与红仑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黄某向左变道,超越了同向前方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随后,黄某驶回原车道并右转弯驶入右转弯匝道。就在黄某变道超车并右转的过程中,周某为避让险情而倒地,造成周某受伤、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黄某未察觉到发生了事故,驾车驶离了现场。随后他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得知事故情况后迅速返回配合调查。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前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共41天,最终因严重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于今年2月去世。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和周某分别驾驶的车辆未相互接触碰撞,黄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

黄某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险。然而,事故发生后,由于周某家属拒绝进行尸检,保险公司以黄某“驶离现场”构成商业险免责事由(认为其可能涉嫌逃逸)以及死者自身疾病影响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与周某家属达成协议,额外支付了各项补偿款1.58万元。但就保险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周某家属于是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黄某和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百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无接触交通事故,黄某车辆与周某车辆并未接触,周某为避险倒地是黄某无法预见的,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当时已经察觉或者应当察觉。在接到交警电话后黄某迅速到案,配合交警调查,主观上并无逃避民事责任的意图,不能认定黄某驶离现场的行为是肇事后逃逸。经查,周某虽患有尿毒症,但未影响其正常生活与日常工作,其死因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及并发症,涉事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尸检为由,认为尿毒症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与事实不符。黄某事故后已依约向原告支付自愿补偿款并履行完毕协议,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受害人损失先由交强险予以赔付,交强险赔付后的损失,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按责任比例分摊,其中,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由保险人替代侵权人予以赔付。依照我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事诉讼法》,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0747元。对此判决,三方均未上诉。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黄某在未察觉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事后主动配合调查,其行为不具备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若仅以形式上的“驶离现场”机械适用免责条款,既违背保险合同的公平诚信原则,也架空了《保险法》对免责条款“显著提示”的强制性要求。对于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法院通过调查周某生前工作状况及治疗记录,明确其慢性疾病未影响身体机能,死亡结果直接归因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及感染性并发症。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主张分担责任,实质是将自身举证责任转嫁给受害者家属,有违司法公正。

法官提醒,安全驾驶、文明行车至关重要,任何危险举动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即使没有实际碰撞也要担责。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诚信理赔,法律最终保护的是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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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湘潭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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