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5 14:41:55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杨方达)活泼好动是幼儿的天性,然而,这份天性在幼儿园内却遭遇了意外。近日,汨罗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幼儿园内幼童被烫伤的责任纠纷案,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2023年11月,4岁的小杰(化名)在某幼儿园就读。课间活动时,老师将装有高温热水的桶放置在较低的桌面上。没想到,小杰与同学追逐时不慎碰翻水桶,导致滚烫的热水浇溅至其头面部、颈部、背部、左上肢和臀部。
小杰当即被送医救治,诊断为全身多处热液烫伤(浅II度-III度,中度),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支付近5万元,但双方就后续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小杰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幼儿园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责任划分与损失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教师将高温热水桶置于幼儿易触及的矮桌,且课间活动时未有效看护,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十级伤残鉴定结果、相关法规及湖南省赔偿标准,核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8.6万余元,扣除幼儿园已支付的4.9万元,最终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杰13.7万余元。
法官提醒:这起幼儿烫伤案为所有教育机构敲响了安全警钟。幼儿天性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极弱。幼儿园必须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承担起远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像开水桶、电源插座、尖锐物品等潜在危险源,必须放置在幼儿绝对无法接触的地方,并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和使用规范。在幼儿活动期间,尤其是自由活动、课间等时段,老师要进行有效看护和引导,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要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不仅教育孩子识别危险,更要提升全体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若因管理疏漏导致幼儿受伤,机构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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