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5 14:40:31
讲述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卢明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翔 梁原 通讯员 周玮师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在接受审查时,检察官往往会秉持“吸必查贩、贩必查吸”的办案要求挖掘毒品来源。但毒品犯罪具有链条隐蔽,涉毒人员多用绰号、化名等特点,应该如何破解毒品犯罪打击处理的实践难题呢?请听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卢明讲述——
2024年9月,我在办理一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第一次见到了犯罪嫌疑人潘某亮。
潘某亮对我们的讯问很配合,对自己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为溯源毒品来源,我依托本院建立的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监督模型进行检索,通过输入姓名、身份等关键信息,结合“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关键要素,从11683条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中筛选出3条潘某亮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发现多次与潘某亮同场吸食毒品的浣某系另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被告人。
通过同步审查浣某贩卖毒品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浣某的一名贩毒上线为“潘某”。因涉毒人员大多使用化名、绰号,该上线与“潘某亮”极可能系同一人。通过信息比对、户籍地走访、组织辨认等一系列核实工作,我们最终确定“潘某亮”系浣某贩卖毒品的上线“潘某”。
潘某亮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到涉嫌贩卖毒品罪,已经是板上钉钉。但当我手持潘某亮2024年3月与浣某的一笔线上交易讯问他时,他却一改之前配合的态度,坚称2024年3月向浣某收取的这笔钱并非毒资,只是正常资金往来。
浣某口供显示,2024年3月的一天晚上,他在潘某亮家附近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潘某1000元,要求潘某亮去购买毒品供其吸食,潘某亮没有购买毒品,而是从家中取出剩下的毒品交给浣某吸食。但仅凭浣某口供,还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为什么毒贩突然矢口否认?”在走出看守所时,我的助理何璇对我提出了这一疑问。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涉网贩毒交易更隐蔽、手法更复杂,毒贩在接受检察院审查时,往往会否认线上交易的一笔或多笔毒资,以期逃避或减轻刑罚。
为了精准指控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查起诉环节,我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来源,毒品交易上下线,贩毒人员绰号、外貌细节,涉毒资金流向、频率,犯罪嫌疑人辩解等方面补充收集证据100余份,形成补证材料5册,完整构建指控潘某亮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体系。
至此,犯罪嫌疑人潘某亮的否认不攻自破,浣某及其下线的供述、转账记录足以客观印证潘某亮的犯罪事实。
2025年2月28日,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潘某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亮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结但事未了。本案办理过程中,暴露出侦查信息共享不畅、分兵作战等问题。我们一方面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刑事诉讼检侦协作暨案件反馈机制》《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操作规程》等制度机制,实现了电子证据卷宗共享、线索全面移送、分并案规范操作。另一方面,为提升办案质效,积极推动数字检察工作,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为基础,通过应用模型来推进检察监督。2025年上半年,我们依托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监督模型监督立案容留他人吸毒案件2件,移送涉嫌毒品犯罪监督线索10余件,相关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6月25日,最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我院办理的潘某亮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入选。
回顾本案办理过程,小模型发挥大作用。通过数字赋能,最大程度激发“数据”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放大和倍增作用,让监督线索发现难、工作碎片化、质效不突出等瓶颈问题有了新的破解之道。
正如本案所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针对近5年来长沙地区吸毒违法犯罪开展专项调研,并指导我们建立的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监督模型,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且随着该模型的不断优化升级,辖区吸贩毒人员的姓名、身份、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信息将越来越透明化,“天网”的密度正在检警的共同协作、司法技术的不断革新中越织越密。
经过不断探索与实践,如今,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越来越多社会治理的薄弱地带、公共利益的弱项短板,以及法律监督的难点堵点等问题逐渐得以解决,数字检察监督效能得到有效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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