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亲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025-07-04 16:24:10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舒慧周女士及其邻居家中贵重物品失窃,一查竟然发现是亲弟弟所为!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4年5月、6月期间,周某前往姐姐周某娜家中拿厨具,因欠债过多、经济拮据而临时起意萌生了盗窃财物的想法。他知道姐姐周某娜与邻居罗某两家一起外出游玩,于是趁机将周某娜放置在主卧内的现金13000元、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镯1个及彩金手链1条盗走。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周某不仅不收手反而伺机继续作案。他发现罗某存放在姐姐家中的备用房门钥匙,决定继续去邻居家翻找财物。熟知两家彼此关系很好的周某用该钥匙进入罗某家中,将主卧内的现金2000元、黄金项链1条(购买价6316.5元)、黄金戒指2个(其中一枚戒指购买价3137元)及彩金项链1条(购买价2688元)盗走。

周某盗得财物后,到附近的商铺将现金15000元转到微信账户里。9月1日到12月30日期间分5次将所盗得的首饰金器销赃到芙蓉区4家寄卖行,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2742元。周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742元均已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等。

直到2025年2月14日,周某娜、罗某相继发现家中被盗后报案。2月16日,周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分别赔偿了周某娜经济损失人民币36800元、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偷窃近亲属周某娜的财物、主动退赔等情况,建议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周某因一时贪念将罪恶之手伸向亲姐姐,不仅损害了亲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家庭关系和社会信任,还受到法律的制裁,也给自己的人生经历留下了污点。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也不要因一时贪念辜负了家人的信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组稿:李翔

责编:曾雨田

一审:曾雨田

二审:刘欢乐

三审:杨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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