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经济账”能否认定为借贷?

    2025-07-03 10:26:37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谭宏达 夏妮妮)当特殊身份关系裹挟经济往来,转账凭证和欠条能否被认定为合法借贷?请看近日案例。

2018年5月,已婚男子李某与赵某相识。随着交往深入,两人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日常相处融洽,互有信任。同年11月,李某向赵某转账了17600元。2019年11月,赵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1万元整,一个月之内还清,欠款人:赵某”。2024年10月,李某以赵某“未还清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10000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赵某辩称,该欠条系因李某曾协助处理特定事务而出具,其目的实为解除双方情人关系,且事后已在他人见证下支付李某现金2000元,加之后续转账,已清偿全部欠款。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出具欠条当日,赵某便通过微信返还李某4000元。此后,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赵某分四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6500元,累计还款达10500元,已超过当初欠条上的本金数额。

另查明,庭审中李某陈述自己与妻子自1987年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至今,且认可在与赵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是“夫妻关系”。赵某也明确承认了与李某之间实为情人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对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提交了于2018年11月向赵某转款的凭证,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系基于借贷关系向赵某转款。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某相识后,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双方在此期间发生转账,常常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交往行为,而并非单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借款行为。另李某提交欠条1份,但其并未提交其向赵某转款10000元借款的支付凭证,且经庭审查明事实来看,欠条出具后,赵某向李某转款已超过案涉欠条载明的金额,故李某要求赵某偿还欠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特殊身份关系下的经济往来,不宜简单等同于民间借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频繁发生的资金转账行为实为情感因素的经济化表现,并非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纯粹借款行为。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就“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两项要件完成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仅有欠条而无相应款项交付凭证,或仅有转账记录而缺乏借贷合意证据,均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另需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婚姻家庭关系,不仅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相悖,为法律所否定,亦不为社会道德所容。

责编:李祯媛

一审:李祯媛

二审:陈佳婧

三审:杨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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