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7-01 20:43:15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日讯(通讯员 李雨晴)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3年6月26日,周某驾驶货车追尾罗某的小轿车,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2025年2月27日,该保险公司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已垫付的赔偿款77100元。周某向法院申请追加某汽车服务公司为被告,称其在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安全保险”,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涉事汽车服务公司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其开展的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活动。该公司向周某出售的“机动车交通安全保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不适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未支持周某要求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最终判决周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支付75100元。
周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周某可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机动车三者责任统筹是运输企业内部的行业互助措施,仅适用于企业自有车辆,不面向社会车辆,也不具备商业保险性质。虽然费用较低,但存在用户基础薄弱、资金监管缺失、赔付能力不足等风险。建议车主增强风险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向具备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以确保赔付能力。
责编:周磊
一审:周磊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