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5-07-01 14:06:56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李翔 通讯员 熊博敏)原判缓刑,是否意味着安全着陆?取保期间再违法,故意隐瞒终败露。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对一名企图钻空子的危险驾驶罪犯成功抗诉,依法推动撤销缓刑改判实刑,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与缓刑制度的严肃性。
2024年9月27日,原审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资兴市检察院检察官在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胡某在此前的取保候审期间内,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情况下,竟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更为严重的是,胡某在上述危险驾驶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刻意隐瞒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无证酒驾的严重违法事实,企图蒙混过关。
检察官核查案件线索后,认为胡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顶风作案,且故意隐瞒该违法劣迹,既严重妨碍诉讼活动,也充分暴露其藐视法律、漠视公共安全的顽固心态,完全不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果断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郴州市检察院审查后,支持资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认为胡某不知悔改,毫无敬畏,反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依法向郴州中院提出抗诉。郴州中院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再审审理,法院依法撤销了对胡某的原缓刑判决,改判为拘役两个月的实刑。
检察官说法:本案的成功抗诉和再审改判,清晰传递以下信号:缓刑有度,胡某取保期间再犯酒驾且刻意隐瞒,完全背离《刑法》第72条“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之核心要件,自始不具缓刑适用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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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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