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张念 李思缘 范亚娉 常德融媒 2025-06-28 10:33:12
基本案情
徐某经营的婴儿游泳训练馆于2021年1月注册成立。2021年7月,郑某与该游泳训练馆签订销售协议,为其子女购买游泳课程,并陆续支付培训费共计10580元。
2024年5月,徐某发布会员告知书,明确告知该店铺已停止经营。郑某尚余价值5246.76元的32课时课程未使用,双方就剩余服务费的退还问题协商未果。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返还剩余培训服务费5246.76元。徐某则辩称,郑某是过期会员,无权要求返还培训费。
法官说法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游泳训练馆向郑某提供游泳培训服务,郑某支付费用,双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郑某作为预付款的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游泳训练馆办理注销登记,不能依约提供服务,致使郑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郑某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经营者徐某返还剩余的服务费用。经核算,徐某应向郑某退还5246.76元,法院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徐某辩称案涉课程已于2023年7月25日到期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案涉销售协议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且徐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游泳馆已与郑某就案涉课程的履行期限达成合意,故对徐某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某返还剩余服务费用5246.76元。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诸多风险。法官向消费者作出以下提醒:
1.谨慎选择商家,优先选择经营时间长、信誉良好的商家,避免因贪图优惠盲目办卡。核实商家营业执照等资质,避免选择无证经营或频繁更换经营主体的机构。
2.签订书面合同,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价格、期限、退款条件等关键条款,避免口头承诺难以举证。警惕“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霸王条款,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理性充值,控制风险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尽量选择小额、短周期的预付方式,降低资金损失风险。注意保留付款凭证、合同、消费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之需。及时关注商家经营状况,若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场地、拖欠工资等),及时协商退款或向监管部门反映。遭遇商家突然停业或“跑路”时,尽快通过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途径维权。
责编:李杰
一审:李杰
二审:鲁融冰
三审:廖声田
来源:常德融媒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