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重拳打击毒品犯罪 一年审结案件236件373人 10人被判十年以上刑罚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6-25 16:08:1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25日讯(记者 卓萌)625日上午,记者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36373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含死缓10人。

20246月以来,常德市法院系统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36373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9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含死缓)10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占比为78.81%。全市法院开展禁毒宣传活动30余次,其中开展集中宣判活动6次,宣判毒品犯罪案件12判决12人。当前全市毒品案件呈现出大宗毒品犯罪仍然存在、新型毒品犯罪隐蔽强、依托咪酯案件占比高等特点。

发布会通报了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刘某作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多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余千克,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邢某某以抵债的方式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贩卖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前夕,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向社会发布了《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总结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主要特点、主要成效和典型案例等。

【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馨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偷越国(边)境案——依法严惩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馨,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馨纠集被告人向某、陈某、徐某龙、张某铭、黄某元、彭某、汤某涛(被雇用时年16岁),采取专人负责从缅甸购买毒品并走私入境,专人负责从云南省快递邮寄毒品至长沙市,专人负责在长沙市、常德市予以贩卖的方式,先后4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9千克,形成了以刘某馨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徐某龙、向某、张某铭、陈某、汤某涛较为固定,其他成员黄某元、彭某共同参与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集团。刘某馨在该犯罪集团中为主组织资金、对人员进行管理分工,指挥、策划犯罪全过程,系首要分子。

2019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馨与向某、廖某英(已判刑)单独或共同多次偷渡往返景洪市和缅甸。其中,刘某馨偷渡出境2次、入境2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某馨进行了死刑核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馨纠集他人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犯罪,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馨先后4次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该犯罪集团中,刘某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某馨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依法从重处罚,所涉毒品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以刘某馨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刘某馨已于2025年1月22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二:刘某容留他人吸毒、强制猥亵案——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后再进行猥亵,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87年7月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

2024年4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与陈某超(已判刑)以刘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某客栈。当日凌晨2时许,刘某离开房间外出,遇到被害人李某某(女)及其朋友王某某(女),并主动搭讪二人。凌晨3时许,刘某将李某某、王某某带入房间,拿出毒品依托咪酯给李某某、王某某吸食,二人表示不吸食。后刘某又继续邀请李某某吸食,李某某在刘某劝说下吸食了。李某某吸食后因感觉头晕,便躺在床上休息。刘某见状遂与李某某躺在床上,并对李某某进行猥亵。李某某因吸食依托咪酯丧失反抗能力,后经王某某制止,刘某停止了猥亵行为。王某某按刘某要求将李某某带离了房间。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利用他人吸食毒品后丧失反抗能力之机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刘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邢某伟贩卖毒品案——用毒品偿还债务,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邢某伟,男,土家族,1992年9月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

2024年1月的某天、2月12 日,被告人邢某伟将自行制作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以抵债的方式2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共抵销其欠黄某的借款六百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邢某伟明知依托咪酯是国家禁止交易的毒品,仍进行有偿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依法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责编:卓萌

一审:卓萌

二审:鲁融冰

三审:廖声田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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