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冲出无护栏道路落水,拆除护栏单位惹官司

  三湘都市报   2025-06-23 17:54:24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彭钰琰 唐虎跃

小车行驶途中突然冲出道路掉入河中,司机不幸溺亡,而事发地原本的护栏在事发时因为施工临时拆除了,仅用一根警戒线代替,司机家属把拆除护栏的相关单位起诉到了法院。6月23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通报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两单位各赔偿5万余元

车辆落水,拆除护栏相关单位被告上法庭

株洲的李某驾驶小客车沿某省道由东往西行驶时,车辆突然冲出道路驶入北侧内河中。小车落水后,李某打开驾驶室车门试图自救,却不幸落水溺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调查称,事故发生在阴天,案发路段管理者系某交通事务中心,该路段平直,无视线遮挡物。

而该路段原本设置了护栏,此前,当地某镇政府向交通事务中心发出关于申请临时移除案涉路段护栏的报告。护栏拆除后,镇政府进行清表工作,在事发道路两侧设置了绳带状标线安全线,离地面约1米高,未设置警示牌。事故发生后,交通事务中心对案发路段护栏进行了恢复。

李某家属将某镇政府、交通事务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两单位各赔偿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交通事务中心根据某镇政府申请,临时拆除了事发路段公路护栏。镇政府作为清表施工负责人,拆除护栏后仅在施工路段设置了安全线,未设置警示牌或安排人员指挥交通,同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路段已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也未向交通事务中心申请恢复护栏设施,未完全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交通事务中心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其在临时拆除道路护栏后,未进行日常巡查、督促、管理,未及时对项目施工进行现场检查,其对管理上的疏忽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事故造成李某死亡的原因除其本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有之后在无护栏情况下的落水行为,属于多因一果,道路管理者存在管理缺陷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在路况、视线、车况均良好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坠入内河中,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结合案情及原、被告过错程度,法院确认被告某镇政府、交通事故中心各承担5%的责任,判决其各自承担损失赔偿5.4万余元。

法官说法:安全保障义务需界定合理限度范围

本案法官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置是为了确保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中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法官需要结合被告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定范围,运用常情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多维度进行考量。

本案中,在实施可能影响安全的环境改造、清表拆除等作业时,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某镇政府在拆除护栏进行清表工作时,仅设置了安全线,未设置醒目、有效警示标识,在必要时也未安排人员疏通管理交通。而交通事务中心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未进行日常巡查、督促、管理,亦未及时对项目施工进行现场检查,存在管理疏忽的过错。

法官提醒,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没有限度,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与公共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以及场所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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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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