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熊孩子”放炮引燃门面 监护人须买单赔偿

    2025-06-21 15:26:16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袁斯潮 杨子旋)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玩火引发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未成年人小凯(化名)的监护人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3年1月10日中午11点23分左右,岳阳某市场114号门面突然起火。火情发生后,消防员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扑救。但火势凶猛,店内彩钢板、保温管等货物被烧得七零八落,墙面也被熏得漆黑,过火面积110平方米左右,所幸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消防大队迅速展开全面调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锁定,起火点位于114号门面外东侧的单人布艺沙发,火苗正是从这里开始蹿出蔓延。经过层层排查,雷击、人为放火、电气故障和自燃等原因均被排除。最终确定,这场火灾系两名小孩玩火所致。监控画面清晰显示,起火前小凯与小阳(化名)手持烟花鞭炮玩耍,还携带打火机,其中小凯在沙发附近停留过,且两人离开后不久,沙发便起火燃烧。

消防大队多次询问两名小孩,起初两人对于一些细节说法不一,如谁携带的打火机、具体在哪里燃放鞭炮等。经过深入沟通,最终确认小凯在起火门面外东侧布艺沙发处玩火,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小阳当时站在远处,与火灾无直接关联。2023年3月,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详情。2024年12月,专业评估显示,此次火灾造成可见物品损失约4.3万元、灭失物品损失约6.7万元,同时明确该门面每月租金为8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一是火灾损失的认定。经鉴定,现场可见损失(如烧剩的装修和物品)为42862元,法院予以认可。而对于现场已灭失的物品损失,鉴定机构虽依据清单估价67238元,但因火灾抢救时使用铲车破门搬货,现场情况遭到破坏,难以准确勘查,无法确认清单内容的真实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该部分损失为20000元。此外,从火灾发生至起诉之日,门面租金按每月800元计算,共计12000元。因此,此次火灾造成的总损失为42862元(可见损失)+20000元(酌定未见损失)+ 12000元(租金)=74862元。

二是赔偿责任的划分。经消防认定,小凯在沙发边玩火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因其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李某需承担赔偿责任。小阳虽与小凯一同玩鞭炮,但离起火点较远,并非直接引发火灾的责任人,无需担责。物业公司作为市场管理方,未能及时制止小孩在市场内放炮,也未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易燃布艺沙发,在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张某虽仓库内未存放易燃物,但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也未及时清理门口的布艺沙发,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定其承担20%的损失,剩余80%由侵权人赔偿。最终,李某需承担74862元×80%=59889.6元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在李某赔偿金额内承担25%的补充责任,即59889.6元×25%=14972.4元。被告提起上诉,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本案中,小凯作为未成年人玩火引发火灾,其监护人李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职责导致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责编:李迅

一审:刘冬晨

二审:陈佳婧

三审:周智颖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