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证在残疾人托遗安置工作中的作用

中国残联廉杰,北京中信公证处金山、徐亚娥   中国残疾人杂志社   2025-06-16 10:19:16

智力、精神等心智障碍者及其家庭关于托遗安置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在家长健在和意识清醒的时候,妥善处置好家庭财产,并确保身前身后能够有效用于残疾子女的监护、照护等事宜。本文从公证本身的性质、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残疾人需求的匹配等方面,介绍公证的基本情况并探索研究公证服务介入残疾人托遗安置工作的可行性。

公证机构的性质特点与相关服务

公证机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除委托、声明等传统公证业务外,还具有遗嘱存证、财产提存、第三方监督、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且不存在破产等风险,即便合并或者撤销,其承担过的合法公证服务仍具有法律效应,所涉的公证信息、提存资金等具备一定独立性和较高安全性,会由司法部门统筹其他公证处继续落实执行,这与目前残疾人家庭托遗安置工作中托付资产的需求形成了一定的契合。

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是国家公文文书的一种,具有国家公信力,可以直接使用于相关政府部门及银行等机构。目前,全国范围内有大约3000家公证机构,北京市有24家公证机构,能够就近就便满足社会大众有关公证服务的需求,这也为残疾人家庭解决托遗安置问题提供一站式、多元化服务选择。

公证机构能够提供同样保证财产独立性的提存服务,没有准入门槛限制,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服务费用严格执行司法部门核定公布的标准且相对较低,例如北京中信公证处提存服务按照提存资产的1.5‰收取一次性服务费用。相较于金融公司,虽无法实现理财增值,但所提存的财产本金没有损失风险并可获取正常银行存储的收益,适合大部分残疾人家庭。这种广泛的服务布局与较低的服务收费,为残疾人家庭获取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

公证如遗嘱公证、遗嘱执行监督等都可以在残疾人事业中发挥有益的作用。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协助其制定处分其财产权益的遗嘱并予以公证。

“遗嘱保管”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将遗嘱保管至公证处,实现“生前保密,身后公开”避免提前泄露引发家庭矛盾。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定监护协议予以公证,出具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是国家公文的一种,可以使用于政府办事机构及银行等机构。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提存的标的物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等适宜提存的物品。

“遗嘱执行或意定监护执行监察服务”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愿,公证机构可以作为遗嘱(或者意定监护协议)执行监督人签署《遗嘱(或者意定监护协议)执行监察协议》,对监护人是否按照遗嘱或意定监护协议执行进行监督。

公证在残疾人托遗安置工作中作用的探索

遗嘱(或者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资金管理、监察等业务范围与残疾人托遗安置工作所涉及的“监护+金融+服务”的核心需求高度契合,能够从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明确监护权责和财产处置情况。老年父母通过遗嘱(或者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确定自己或者残疾子女的监护人。约定如果老年父母自己部分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做出合理的处置判断。同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名下合法所有的资产进行预设处置,资产的受益人既可以是法定受益人残疾子女也可以是指定受益人。 二是做好资产管理和结算给付。在残疾人托遗安置工作中选择公证提存管理资产时,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老年父母通过签署提存协议,将预设的资产通过公证提存至公证机构独立账户。提存资产范围相对灵活,包括现金、房产、保险等,且老年父母身前身后均可以办理。提存的资产由公证机构代为保管,并按照预设条件支付残疾子女衣食住行、医疗、照护等费用。如支付残疾人托养照护、外出就医费用等。实践已有类似案例,因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受益人有直播打赏行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申请公证机构保管财产、处分财产,居委会负责安排受益人的教育、医疗、托养等事务,公证机构根据居委会的申请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费用。三是接受相互监督。公证机构作为资产管理方受到老年父母、监护人或者指定组织的监督;同时,也可以受老年父母委托的执行监察人对监护人是否按章履行义务进行监督。二者相互监督制约,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老年父母的资产用于支持和保障残疾子女生活质量。

在残疾人托遗安置工作中选择信托机构管理资产时,公证同样能够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有效实现预设意愿和资产价值最大化。实际操作中,老年父母与信托机构、公证机构签署《监护、信托服务监察协议》。公证机构受老年父母委托,一方面监督监护人长期、稳定的对被监护人履行生活照料、教育医疗服务等监护义务,另一方面监督信托公司依约提供资产保值、升值、处置管理等服务。

由于残疾人家庭大多并非高净值家庭,老年父母没有足够的存款或者其他有价证券情况下,往往需要以出租或者出售其所有的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来支撑残疾人生活、医疗、教育等开支。公证包含的“遗嘱(或者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不动产监督”服务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实际操作中,老年父母通过办理遗嘱(或者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预设好不动产的处置方案,确定适当的受托人如监护人以被监护人自身的名义代为出租出售不动产,有效降低交易税费。此外,引入公证机构对上述受托人后期出租、出售不动产时确定的价格等关键因素进行监督,公证机构可以调查核实相应的市场价进行比对,预防出租出售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损害受益人的权利。

残疾人尤其是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家庭的托遗安置工作是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推动完善监护制度、托养照护等公共服务支撑,同时多元化、多支柱探索跨越生命周期安排家庭财产各种方式,为更多有需求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普惠可及、优质高效的托遗安置服务。

责编:黄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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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残疾人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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