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4 15:47:49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贺艺蕾)为图进出方便,长沙一业主彭某将砖块放置在单元入户门处挡门,不料砖块移位导致邻居丁某开门时被绊倒摔成十级伤残。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彭某与丁某是住长沙某小区同一栋楼的邻居。事发当日,彭某为方便家人进出,将原本闲置在入户大厅角落的一块砖头搬至单元楼入户门处,试图用其顶住门保持敞开状态。放置砖块后,彭某便径直离开。
然而,意外随后发生。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单元入户门在自行缓慢关闭的过程中,将门前的砖块拖拽移位。当邻居丁某稍后欲打开此门外出时,未能注意到脚下位置的砖块,被其绊倒,重重摔倒在地。
丁某受伤后,当日即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长达一个月之久。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丁某因摔倒导致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伤情严重,构成十级伤残。
丁某认为,彭某擅自放置障碍物的行为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丁某认为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及时清理公共区域障碍物、保障业主通行安全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发后,物业公司曾积极协助丁某就医,并主动组织丁某与彭某进行调解,但因各方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丁某遂将彭某及物业公司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该楼栋的入户门系业主日常出行通道。彭某为方便进出,对其放置在入户门处的障碍物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丁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尽管有协助丁某就医并组织调解的行为,但其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巡查清理入户门处的障碍物以消除隐患,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谨慎注意地面情况,存在疏忽,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认定,丁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彭某、物业公司、丁某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法官说法】守护“家门口”公共区域安全,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民事主体在公共区域内实施行为时,应当充分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不得以行为“事小”或“无主观故意”为由主张免责。而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管理区域进行常态化的巡查与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动态变化中的安全隐患。此外,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也需保持必要的观察与谨慎。
责编:李迅
一审:刘冬晨
二审:陈佳婧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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