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两年迟到48次被解雇起诉公司,法院:每月3次免罚≠许可

王智芳   三湘都市报   2025-06-02 17:25:0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2日讯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贺艺蕾 )“公司规章明确每月迟到3次免罚,我两年迟到48次并没有超过额度。”日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其中一起员工因迟到次数过多被解聘的案件引发关注,被解雇员工认为自己迟到没有 超过“限额”,起诉维权。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雇行为合法。

2018年7月,汤丽丽(化名)入职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入职培训时,汤丽丽阅读并签署了《考勤管理制度》,其中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6次以上,或一年累计15次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2022年汤丽丽迟到29次,2023年又迟到19次。2023年10月,公司以汤丽丽连续两年累计迟到超过15次、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汤丽丽对此不服,她指出《考勤管理制度》中还有“每月迟到30分钟之内(不包含30分钟)超过3次的,从下一次起,每次扣罚工资30元……”的条款,认为这意味着每月有“迟到3次免罚”的额度,自己全年迟到次数未违反该项规定。随后,汤丽丽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对仲裁结果不满后,又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有效,且汤丽丽入职时已签字确认。汤丽丽所说的“每月迟到3次免罚”,只是对少量迟到行为给予免罚处理,并不影响迟到次数的累计统计,不能抵消“一年累计迟到15次以上视为严重违纪”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驳回汤丽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免罚”并不等同于“许可”。在企业管理中,免除经济处罚是一种相对宽容的措施,但绝不是纵容员工违反工作纪律。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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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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