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园霸凌中,谁为受伤者担责?

何金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6-01 02:05:40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故事】

“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守护美好童年,拒绝校园霸凌。

在校园霸凌中,谁为受伤者担责?记者为大家简要梳理两起司法判例,厘清这个法律问题。

先来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

张某与李某、廖某、杨某、林某为同一个宿舍的学生。有一天晚上,李某、廖某、杨某和林某4人将张某暴打一顿,导致张某出现头痛及恐慌、惧怕等抑郁状态,不敢继续回校就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4人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等4人的监护人向张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并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阻止校园霸凌受伤,其权益如何保障?来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小豪、小龙和小明均系上海某中学的学生。几年前,课间休息时,小龙与小明发生口角争执,小豪试图制止,谁知被小龙挥拳击中左眼,被诊断为继发性青光眼,瞳孔散大,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小豪将小龙及其父母、学校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龙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小豪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止,帮助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学校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未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未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亦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小龙及其父母担责七成,赔偿12万余元;学校担责三成,赔偿6万余元。

【说“法”】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黄金派出所副所长 张智杰

校园该孕育梦想,而非滋生恐惧。要在每个青少年心中种下法治的种子,让它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守护校园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家长也应正确引导孩子与同学相处,在与同学嬉笑打闹时注意分寸,在发生争执后保持冷静,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既不做施暴者,也能勇敢向校园暴力说“不”。

责编:施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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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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