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2025-05-30 06:25:15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有新规
严打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公安厅印发《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办法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多种情况申领证明需亲子鉴定
办法要求,下列情况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需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并提供证明:
超过六个月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既往由原“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因急产分娩后在不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由“120”出诊进行了医疗处理的)的新生儿;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而出生医学证明上不需要填写母亲信息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属于非婚生育,而出生医学证明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父亲信息的,须提供办理日期在孩子出生之前的结婚证,否则需提供父亲和孩子的亲子鉴定)。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且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未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
建立孕产妇实名认证工作制度
办法要求,建立孕产妇实名认证工作制度,各级助产机构、签发机构应严格履行“人证”身份核验工作职责。在入院待产时、分娩时和证件签发时开展“刷脸比对”,核验孕产妇、证件申领人身份信息,“人证”一致通过后打印孕产妇人证信息核验表,由新生儿母亲及采集者现场签字确认,在产妇病历中归档保存。助产、签发机构发现通过人脸识别无法核验孕产妇身份的,应留存人像、指纹等相关影像资料,同步通过电子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国家法定身份证件核验。对身份无法核实、拒绝进行身份核验的孕产妇,在分娩系统“人证核验是否一致”一栏中标识“不一致”,并锁定其分娩信息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孕产妇涉嫌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或者盗用、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发现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
办法要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函送至其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应统一受理,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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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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