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5-05-21 15:07:27
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谭某与湖南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谭某自2017年8月入职湖南某公司,谭某与湖南某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8月21日止,湖南某公司为谭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22年1月27日,谭某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被车撞伤。2022年3月30日,谭某本次伤情经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10月18日,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谭某构成伤残七级。2023年8月21日,湖南某公司向谭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谭某于次日签收。后谭某向涟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谭某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谭某于2017年进入湖南某公司工作后与该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湖南某公司通知谭某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谭某明确提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谭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湖南某公司仍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违法解除了与谭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现行法律规定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用人单位缔约虽然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本案中,劳动者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无过失性辞退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否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既符合立法目的,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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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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