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法院这样判!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5-16 11:07:4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16日讯(通讯员 刘璇 黎回香)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孝顺亲生父母是共识,但是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呢?更进一步,若是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了,作为“曾经”的继子女,是否还需要赡养继父母呢?近日,临湘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赡养费纠纷。

1997年,钟某带着年幼的儿子小李与女儿小仙与易某重新组建家庭。小李随钟某和易某共同生活3-4年后,钟某与易某二人外出打工。期间,小李由易某母亲照看,抚养费则由钟某、易某二人承担。期间通过寄钱给易某的母亲肖氏来间接抚养小李。2004年,小李辍学前往广州打工。2023年8月,易某与钟某自愿离婚,钟某向易某支付了5万元房屋分割补偿款。目前,易某已有60多岁,仅靠每月150元的农村养老金和170元的退役军人补助维持生活,经济拮据。因小李未履行赡养义务,易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一般体现为生活上的照料、成长上的教育、物质上的供给李某的母亲与易某再婚,李某年仅10岁,作为未成年的继子,其仍然需要继父和生母的抚养,易某对李某进行了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不能自然终止。因此,李某仍需对易某履行赡养义务。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易某的实际需求、易某的赡养义务人的人数,以及李某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按每月300元的标准向原告易某支付赡养费,此款按年支付。

法官提醒: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长辈、孝敬老人,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尽享天伦之乐是每个人应坚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更是法律加以保护的公民权利和加以规范的公民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然没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但生恩重,养恩亦重,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就应当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并不因继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当然消散

责编:王相辉

一审:吴天琦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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