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0 16:03:05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翔 通讯员 卓婷 李辰辰
“盗窃赃物可以构成犯罪吗?”“犯罪嫌疑人本没有盗窃贵重物品的目的和动机,该不该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近日,在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听证室内,一起盗窃案件的定性引发了听证员们的激烈讨论。
听证会现场
故事始于人来人往的长沙火车站。2023年12月19日,长沙车站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李某报警,称价值不菲的玉壶被盗。鉴于涉案物品性质特殊,公安民警迅速行动,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单某,并在火车站旁的地下通道发现了被盗的行李。但令人费解的是,经李某清点,行李中仅丢失一双新皮鞋,装有价值不菲的玉壶的红色酒盒竟原封不动的放在行李旁。
正当民警打算将玉壶完璧归赵时,更为离奇的一幕发生了,一纸来自深圳警方的协查函让李某瞬间从被害人变身犯罪嫌疑人。原来,玉壶并非祖传,而是李某十几日前从深圳杜某处盗窃所得,而玉壶真正的主人杜某早已在深圳报案。随后,李某作为盗窃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移交深圳警方处理。
“虽玉壶为赃物,但单某在案发时不知酒盒内有一玉壶,案发后其所得赃物已全部追缴并退还失主,且犯罪情节轻微,我认为可以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4年7月4日,案件被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召开部门会议,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进行讨论,最终达成一致,拟对单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原则,2025年3月5日,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该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办案民警及值班律师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详细介绍了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拟不起诉的理由。经讨论,与会听证员认为,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因一时贪念,犯罪目的是窃取他人行李中的日常用品,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且赃物已经全部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单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本案中,玉壶虽为赃物,但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并不要求财物处于他人正当控制下,即使是赃款赃物也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仍需按盗窃罪处理。”该院副检察长李俊在听证总结中说,“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不是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定要珍惜给你的不起诉机会,‘莫以恶小而为之’,即使是小偷小摸,也有可能构成犯罪,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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