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做了债务加入的“大冤种”

  潇湘晨报   2025-05-10 07:37:16

近日,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三家公司因为水泥款扯出了复杂的法律关系。

水泥供应背后的三角债

该案涉及三家公司,其中永州某公司主要出售水泥,海南某公司在张家界某高速工地设立了水泥搅拌站并做劳务施工,而株洲某公司则从海南某公司购买混凝土进行施工。

自2022年起,永州某公司陆陆续续给海南某公司的水泥搅拌站运送了2万多吨水泥,双方对账算下来,海南某公司欠下永州某公司357万余元水泥款。

这水泥款该怎么付呢?海南某公司找到株洲某公司协商:“兄弟,你用了我的混凝土,要不你帮忙代付点水泥钱?”株洲某公司遂先后转了105万元给永州某公司。三角关系就此形成。

这时,问题来了。为了走账方便,株洲某公司与永州某公司“补签”了一份水泥合同。后永州某公司一直未再收到剩余水泥款项,便找到株洲某公司“讨债”,但株洲某公司却表示“这合同是假的!我就是帮忙代付,不该我还钱”。

永州某公司不乐意了,一怒之下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院。

代付货款还是债务加入?

法庭上,被告株洲某公司喊冤:“我和原告永州某公司根本没签过真实合同。对账单上的签名是假的,章也是随便盖的。我就是帮被告海南某公司转账,凭什么让我还钱?”

被告海南某公司则甩锅:“我是劳务公司,材料该总包方付。株洲某公司用了混凝土,让他们直接给钱。”

对此,法官认为,被告株洲某公司主动和原告永州某公司签了合同,还把对账单客户名改成自己,这不是“帮忙代付”,是“愿意一起还钱”。

法律上这叫“债务加入”。

本案中,被告株洲某公司按照被告海南某公司的安排,与原告永州某公司补签了《水泥合同》,并将新对账单客户名称更换为株洲某公司。被告株洲某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签订合同及对账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原告永州某公司同意与其签订合同,视为同意被告株洲某公司加入债务。

结合合同与对账单明确了货款金额以及付款方式和期限,应当视为被告株洲某公司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情形,构成债务加入。

此外,本案中“三角债”关系很明朗:原告永州某公司自2022年11月开始向被告海南某公司送水泥,并与被告海南某公司办理了多份对账单,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海南某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海南某公司是实际购买水泥方,另一被告株洲某公司加入债务后,两位就像“绑在一起的蚂蚱”,原告永州某公司找哪一方要钱都有理,也可以要求两家公司一起还。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株洲某公司、海南某公司一起偿还剩余的252万余元水泥款,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4.485%算利息。

被告株洲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什么是债务加入?

什么是债务加入?法官介绍,比如你兄弟找邻居借了10万块钱,你跑过去跟邻居说:“这钱算我一份,我和我兄弟一起还!”邻居没反对,这时候你就“加入”了债务,得和你兄弟一起还钱。

对此,法官特别提醒,企业签合同要谨慎,随便盖章确认债务,可能就得担责。

代付货款和债务加入不一样,代付是“帮忙”,不用担责;但如果签了合同、确认了债务,那就是“加入”,必须还钱。

公众遇到类似情况须记住:谁签字、谁盖章,谁就可能要还钱,别以为“走个流程”“帮个忙”没什么后果。

责编:万枝典

一审:张笑

二审:唐能

三审:文凤雏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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