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5-05-09 18:13:08
刘女士在人行道上边打电话、边行走,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王姓男子相撞摔倒,造成骨折,导致十级伤残。刘女士索赔18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了7万元。这是青岛电视台一档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的一个案例。
法官调取了监控记录,证实刘女士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但是,又认定“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我很难理解这个案例的“普法”意义和价值在哪?“走路要保持安全距离”是哪条法律规定的?所谓“安全距离”要保持多少合适?这个针对机动车的责任是不是可以移植在行人身上?正常走路的男子,能不能预见到对方会突然转身往回走?
我无权置喙法庭判决的对错,只是按正常的法理来推论:如果前车突然掉头逆行,后车刹不住脚迎头撞上了,究竟该谁担责?仅仅因为突然掉头的司机受伤致残了,后车就要担责吗?
我国《民法典》明确的一般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无过错不担责,有过错才担责”,除了机动车事故等法定特殊情形之外,要求证明侵权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时,法院应避免通过个案裁判创设普遍性义务。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总之,在类似的侵权案件处理当中,应该坚持“谁有过错,谁担责”,而不是“谁受伤,谁有理”;受伤者可以得到同情,但普通人也不能被强加义务。
关于“走路该保持安全距离”的争议,司法裁判应坚守过错责任原则,避免将个案中的特殊情境上升为普遍义务,而是通过 “合理注意义务” 的弹性解释,结合具体场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对于公众而言,在享受行走自由的同时,秉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的社会协作精神,自觉减少危险行为,才是避免纠纷的根本之道。
最终,法律的作用不仅是定分止争,更在于引导人们在公共空间中实现 “行为自由” 与 “彼此尊重” 的平衡。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评论员 张军 视频 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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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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