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5-08 16:24:00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8日讯(通讯员 李卓敏)消费者装修时在实体店购买洁具等家居用品,商品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买方能否以瑕疵为由拒付尾款?商家又能否主张全额收款?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家居用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商家构成瑕疵履行,应酌情核减货款,并驳回买方反诉欺诈请求。
2019年2月,刘某在桃江县某实体洁具专卖店订购了价值7196元的浴室镜、淋浴器、蹲便器等家居用品,双方签订《订货单》,约定“产品试用到二月底合格后付清尾款”。此后,双方在产品质量、型号等方面产生分歧,刘某拒绝支付剩余的4196元货款,商家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尾款及利息。
刘某辩称,商家调换产品型号、以次充好,自己购买的洁具存在水箱漏水、冲水溅污、淋浴器关闭后持续滴水、洗脸盆放水时间长等问题,不仅让自己日常生活不便还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反诉商家欺诈,要求商家三倍赔偿及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订货单》系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收货后使用洁具时间已超过五年,视为认可商品基本功能,且未在试用期内提出质量问题,可认定为产品符合约定用途。根据刘某提供的视频确能证明其购买的洁具存在质量问题,且一直未得到实际解决,说明商家未及时进行售后服务,构成瑕疵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法院结合产品瑕疵对买家使用体验的影响,酌情核减货款,判决刘某支付剩余货款2000元。对于刘某主张商家欺诈,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商家存在主观欺诈故意,且未在试用期内提出异议,长期使用后主张欺诈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由于实体店铺具有商品体验感强、购物风险小、沟通方式便捷等特点,加之越来越多的商家以“专业安装服务、长期质保承诺”来吸引客户,使得在实体店采购大件家居用品成为消费者装修的首选。然而在实践中,近年来实体店采购模式暴露出“合同条款模糊化”“质量争议滞后化”“售后责任推诿化”等诸多问题。部分消费者因缺乏法律意识,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导致维权被动;而商家则可能因服务流程不规范、证据留存不足,陷入“自证清白”困境。
本案中,法院通过三重维度厘清权责:1.消费者验收义务:实体店购物虽无平台规则约束,但消费者应履行及时验货义务。双方明确约定试用期,刘某未在试用期内提出质量问题,长期使用后主张欺诈,不予支持。2.商家质量保障责任:商家需确保商品符合约定功能,安装后应主动提供售后服务。本案商家承认部分问题可通过调试解决,调试实际上是售后服务内容,作为销售者,应及时提供售后服务,避免产生争议,商家未及时提供售后服务的行为构成瑕疵履行,需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3.反诉欺诈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对欺诈等事实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仅凭使用问题或主观怀疑无法成立。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商家调换产品或销售假冒商品,反诉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验收标准、质保期限及违约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维权。商家应规范销售流程,留存产品合格证明,安装后主动回访服务,避免纠纷升级。
责编:宋姗姗
一审:张佳伟
二审:杨军
三审:邢玲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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