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5-08 15:31:39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8日讯(通讯员 彭慧)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科技,变换传销犯罪手段,将传销窝点转移到互联网平台,打着外汇投资名号的骗局屡屡发生。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关于外汇平台投资的案件。
江某经白某介绍与刘某相识,三人共同参与了某外汇平台投资活动。2021年11月-2022年9月,在刘某的指导下,江某先后在某外汇投资平台开设5个账户,多次累计向刘某转账投资款20.27万元,由刘某代为支付至投资平台。期间,江某获益4.5万元,系白某支付。在平台未关闭期间,账号及密码均由江某自行管理,其可以查看并关注账户余额,也曾多次向刘某咨询某外汇平台注册操作、兑换积分、信用卡贷款等事项。此后,某外汇平台因涉嫌违法无法提取资金。江某以刘某实际收取了其转款,要求刘某还款未果而诉至君山法院。
法院认为:江某在刘某的指导下投资某外汇平台并向刘某多次转款,由刘某代为操作平台兑换相应的虚拟货币,并定期发送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江某也多次就平台注册操作、密码重置、兑换积分等问题咨询刘某。江某对该投资过程应明知,其在投资过程理应知晓案涉交易行为的违法性。案涉投资行为的根本性质即使用不具有法定货币合法性的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并获取收益,该行为明显危害了公众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江某因案涉平台违法被取缔导致存在投资损失,其作为虚拟货币持有人的相关权益并不受法律保护,所遭受的投资款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法院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法官说法: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广大消费者要正确认识投资风险,了解投资信息,选择正规合法,有资质的投资机构或个人进行理财。不要轻信他人介绍的高收益理财项目,更不要私自参与非法外汇交易活动。一旦发现可能涉及非法行为的理财项目,应立即停止投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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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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